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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供应商”才能提质疑

作者:锦凌 发布于:2009-06-08 16:1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到了一份“与众不同”的质疑,提出质疑的企业并不是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而是一家没有符合资格要求的“准供应商”。原来,该项目为了保证供应商的实力,提出了要求供应商的注册资金必须达到200万元。一些对该项目有兴趣的企业被挡在了“门外”。一家企业由于不甘心失去这个机会,便对该项目在注册资金要求方面提出了质疑。

  面对这份质疑函,该政府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很犹豫,该怎么处理呢?要是走正常的质疑程序,该企业又不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要是置之不理,也不符合政府采购活动的精神。对此,笔者认为,对此事件确实不应该置之不理,出于对所有潜在供应商负责和坚持政府采购公平、公开、公正的考虑,应该对该企业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但是,不应该按照质疑的程序予以答复。

  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明确其立法宗旨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

  而该《办法》的第七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流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也就是说,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是享有提出质疑的权利的。而且供应商的质疑也是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的保障。

  但是《政府采购法》在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明确时,提到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其中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也就是说,只有在企业成为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才能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所以,成为供应商是提起质疑的一个前提。

  只有“供应商”才能提出质疑,不代表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业就不能发出自己的声音。笔者认为政府采购的发展需要广开言路,没有参加或者没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业,如果对某项目存在意见或者疑问,可以通过询问的方式来解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对这些疑问进行解答。但是不是供应商,质疑则无从谈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质疑的程序进行答复,也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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