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页小签的要求应该改
“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逐页小签或签署,不得用签名章代替。”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时会看到类似的要求。据了解,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那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为何会提出这样的要求呢?对此,部分从业人员表示,这不仅可以体现招标活动的严肃性,而且还可以促使投标人通过逐页小签再次核查“投标文件中的每一页是否都是本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而有的从业人员之所以提这样的要求,则是直接套用一些非政府采购活动招标文件的结果。笔者认为,对整个投标文件都要求逐页小签不够人性化,而且还可能影响到采购质量。
经常组织招标的人一定都知道,投标文件一般都比较厚。尤其是一些复杂的项目,多则上千页,少则数百页。而且,为了评审方便,代理机构一般都会要求投标人同时提供几份或是10份以上的投标文件。如果都让投标人逐页小签的话,一方面可能会加大投标人的工作量,另外一方面还可能使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因为知道具体的投标人是谁”而不自觉地融入主观色彩。同时,还可能出现“因为逐页小签的工作量过大,投标人一不小心漏了一两页未小签被判无效投标而削弱政府采购的有效竞争”的情况。近日,笔者就听说了两起。
某办公用品项目的招标中,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要逐页小签,并把该条款列入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开始后,评标委员会发现一投标人的整个投标文件都编得很好,投标产品质量及报价在这次招标中也占有绝对优势。但经审查却发现有两页文件没有小签,于是不得不判无效投标。另一个让人遗憾的案例是发生在一批仪器采购中。据了解,在这批仪器采购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必须在其完成的投标文件上逐页小签。某仪器厂家在完成投标文件后,只在投标报价、分项报价表、技术参数表等关键性的内容上逐页小签并盖章,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内容均未小签,结果也被判做了无效投标。
笔者认为,投标文件都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装订好的,而开标是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评标也会在开标结束后及时组织。任何人想在投标人已经装订好的投标文件里加入页码都是不太可能的。因此,对于投标文件的签字问题,没有必要逐页小签,对一些关键内容进行签字盖章后就可以认定整份投标文件都是投标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如商务部在《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中就做了这样的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进行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加注‘*’的条款或参数)响应等相应内容必须逐页小签。”对于小签的要求,商务部并没把范围扩大到整个招标文件,而是对一些关键内容提出了强制性要求。
笔者建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小签的范围可以缩小至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同时对修改过的内容也提出小签的要求,如要求“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在旁边签字才有效”,以免投标人否认做出的修改。而投标文件全部小签则大可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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