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供应商之间的利害关系须明察
“工作做久了,我们都大概知道了哪家供应商和哪家供应商实际是一家。但是这个‘实际’却让我们很为难,因为人家表面工作做得很好,我们挑不出毛病。”近日,在谈到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围标串标行为时,某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负责人感慨地说出了上面的话。据这位负责人介绍,近期他们就碰见了一起“母子店”围标的事情。
在某项目的评标现场,专家发现前来投标的共有A、B、C三家供应商,但是其中A、B两家的投标文件制作风格十分类似。“开始的时候我们并没有多想,只是觉得可能是印刷装订时候的问题。”该中心的负责人说。但是没过多久,专家就发现A、B两家供应商无论在投标品牌和报价方面,都很有“呼应”的感觉,难道是巧合吗?评标结束后,C供应商不满地说:“早知道是这种情况,我们就不来投标了。你们知道吗?A和B两家供应商实际是一家企业,两家的法人是母子关系。简单地说儿子用母亲的名字又注册了一家公司,一起来竞争。”
该中心的负责人表示,现在很多行业里都存在这种情况。一家供应商参加了一阵子政府采购活动之后,不管是出于“均衡”一下违规记录的想法,还是出于利于“围标”的考虑,就会再去注册成立一家该公司的“克隆”体。
“两个名称就像这家供应商的两套衣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选择不同的衣服出场,也可能主体跟‘克隆’体穿着不同的衣服同时出场。”该中心的负责人说,“他们在玩‘变脸’,受影响的是我们的政府采购工作。”
对此,笔者认为在供应商报名的时候或者是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的时候,应该注意一下供应商法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这样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供应商的围标串标行为。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对于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甚至采购人单位与供应商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都已经开始被严格把关了。而且从对于供应商的要求方面来看,也是不允许一家供应商以不同部门或是子公司的形式“多投”一个项目。
那么就此看来,供应商法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也应该引起采购代理机构的注意。虽然这种形式下,表面上并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但是却是严重扰乱政府采购活动秩序的一个因素。围标串标的行为让很多省市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感到头疼,因此笔者认为明确各供应商的“本质”是很有必要的一项工作。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串通采购人 “苦果”自己尝
下一篇:废标通知应要求投标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