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通知应要求投标人确认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应予废标。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项目废标后,把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应该是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做的一项工作。
但在采购实践中,部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此却不太重视。笔者认为,此项工作不仅要做,而且一样需要做得细致。因为在这个环节的一点点疏漏同样可能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带来麻烦。
近日,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因此遭遇了投诉。在一电梯项目的招标中,因出现了“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情况,唱标结束,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便宣布项目废标。由于是在开标现场宣布的废标理由,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为所有投标人都知道了废标的理由,因此便没再一一通知。
项目废标后,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再次发出了招标公告。在重新招标中,上次参与投标的T公司没再参与。但评审结果出来代理机构还没来得及公布时,T公司却提出了质疑。T公司在质疑中称,因为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上次废标后,没将废标理由通知他们,致使他们因为不知道废标,所以也就没注意到重新招标的公告,错过了参与投标的机会。对此,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异常愤怒:“开标现场我就通知了,那么多投标人在场,你们公司怎么能这样出尔反尔呢?”而据了解,T公司错过重新招标后的投标的真实原因其实是,该公司上次参与投标的项目经理在参加开标回去后突然离职,没把该项目废标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公司领导。
后来,经过代理机构负责受理质疑的工作人员的协调,T公司没再提出异议。但此后,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将废标理由通知投标人时,都会要求其签字确认或者是发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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