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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投标文件的后果须事先明确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09-08-04 11:0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门。由于此办法对投标人补充、修改以及撤回投标文件做了规定,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便疏于在招标文件中就投标人“补充、修改以及撤回投标文件”做细化规定。

  事实上,投标人补充、修改和撤回投标文件还是应该在招标文件做细化规定的。因为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还要求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在招标文件中作相应规定,一旦遇到这样的情况,处理起来就会比较棘手。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因为在招标文件中未事先明确“开标后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如何处理”的问题,结果在开标后就有一投标人要求撤回投标文件。当得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因此而不退投标保证金时,该投标人便怒了:“你们的招标文件又没有规定,要不然我有病呀,退回干嘛?直接等着落标得了。”面对投标人的斥责,代理机构有些难以应对。

  笔者认为,在招标文件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对“投标以后、投标截止时间这期间投标人补充、修改和撤回投标文件”的处理措施做具体规定。如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机构者,招标机构可以接受;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需密封送达招标机构,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字样;撤回投标应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正式文件通知招标机构”。

  同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还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补充、修改和撤回投标文件是否可行”以及将产生怎样的后果进行明示。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能再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如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不属于对投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其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改变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开标后投标人若撤回投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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