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严要求 方能显出暗评效果
为了确保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能“一碗水端平”,目前部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是通过暗标评审的形式来实现采购。暗标评审就是让评审专家在“不知道投标人对应的是哪份技术标文件,只知道技术标文件的具体序号(序号是事先将投标人递交的技术标文件的顺序完全打乱随机决定的)”的情况下,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独立评审。不少业界人士认为,明标评审很难避免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凭印象打分的现象,而暗标评审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评审的客观公正性。因此,暗标评审得到了大部分业界人士的推崇。
不过,让人遗憾的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虽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评审环节技术部分将通过暗标评审的形式完成”,但由于未对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做出相应的要求,致使暗标评审的要求最终徒具形式。于是在一些项目中出现了“评审专家通过投标文件的形式就完全可以分辨出具体的投标人来”的情况。个别项目中,一些投标人甚至未对投标单位的名称进行必要的密封。当代理机构追究起来时,投标人却辩解,因为招标文件未要求,所以也就没考虑那么多。搞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负责人无所适从。
因此,笔者认为,当招标文件规定了项目的技术部分将采取暗标评审的形式实现时,应防止出现泄密、做暗记等现象。
在笔者看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就应该对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出相应的要求,如对投标所用纸张、字体大小等提出具体的要求。
某政府采购中心在一采用暗标评审的项目中就做了这样的要求:全部投标文件的规格尺寸为A4纸型(21×29.7厘米),小于A4纸型的文件,应当放大或粘贴为A4纸型的规格,大于A4纸型的文件,应当缩小或折叠为A4纸型的规格。投标人自行编制的文件,正文字体统一规定为仿宋小四号字,标题为黑体二号字,正文内小标题为黑体三号字;投标文件按五部分构成分别编制装订,并分别制作目录和页码。页码号编制在投标文件右上角,按流水码编制……必须使用招标机构提供的统一封面、封底,并在规定的位置按要求填写单位名称、盖章并密封;全部纸张一律采用A4规格的白色纸张;所有文档、表格一律采用电脑绘制,用激光打印机黑色打印;页码采用小5号阿拉伯数字标明在页眉的右上角处,仅标数字,不得做其他任何标记;除此之外,页眉、页脚处不得划线或做其他任何标记;版面整洁、字迹清楚、不许涂改,不得出现手写,不得做任何标记或暗示投标人单位名称或人员姓名的标记,也不得采用任何不符合常规、有别于其他投标人的特殊做法;装订一律采用普通订书机装订(只允许订两根钉),封面外粘,钉帽不得外露,不做包边。
这些规定看似过于琐碎,但在暗评项目招标文件制作中却是必须的,而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更加需要不断细化具体要求。因为哪怕是疏漏细微的一项要求,都会影响暗评项目的执行效果,甚至让项目“暗评”环节流于形式。由此看来,对“暗评”项目投标文件编制规格来讲,再严格的要求都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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