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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应有表决原则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09-09-03 17:0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对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密封招标文件响应表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在其资质部分、技术部分、服务部分三部分的总得分上扣除1分。每部分评标要素中的‘必备项’为投标人必须满足的先决条件,如任一‘必备项’未能满足,其投标为无效投标,不能进入下一轮评审……对于得分相同的,按资质得分的次序排名;综合得分及资质得分相同的,按服务得分的次序排名……评标中如出现特殊问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研究决定……”以上是某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关于评标环节的规定。

  随着政府采购事业在我国的不断发展,从业人员的采购经验也日渐丰富,招标文件的制作也随之越来越细致、完善。但是在绝大部分招标文件中,笔者还是遗憾地发现,许多招标文件中都没有关于“表决原则”的规定。

  笔者在这里说的“表决原则”是指评标委员会中意见发生分歧时如何裁决的方法。如在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环节,评标委员会中出现“有人认为某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应该判做无效投标,有人却认为其密封已经基本达到了招标文件的要求”的情况,应该如何解决分歧的问题?

  众所周知,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观点并不都是一致的。当评标委员会意见发生分歧时,就应该有个处理的方法。譬如说通过“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之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确定最终结果等。

  如果招标文件未事先明确“表决原则”,评标时一旦出现分歧,问题处理起来就会比较棘手。如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一维修工程采购中就因招标文件未明确表决原则而遇到过麻烦。在该项目的采购评审中,评标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表示,G公司的投标文件装订不符合要求,其投标应该被判做无效投标,但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却持反对意见。“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基本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还是有效的。如果让他退出,我担心最终有效投标不足三家,项目被废标……”评标委员会中一位年纪稍大的专家善意地提醒。

  没想到采购人代表却不屑地打断了他的话:“你来这里,只管评标就是,其他的担心就不必了!”一位年轻气盛的专家有些看不过去,便提出了这样的解决办法:“既然大家对这家公司的判断存在分歧,那我提个建议,举手表决,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吧。”采购人代表见这个原则可能对自己不利,便霸道地说:“招标文件又没规定‘评标时遇到分歧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我看反正是给我们单位招标,就由我来决定吧……”见采购人代表这么说,在场的专家都十分不满,但再看看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也是满脸的无奈……因此,笔者建议,招标文件的制作应该有一定的预见性,最好规定分歧时的表决原则。只有这样,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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