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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质疑须谨慎 措辞推敲要认真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09-09-04 14:0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依法受理质疑是《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之一。不过,光是“依法受理”并不一定就能达到理想的效果,答复供应商质疑时的用词也必须认真推敲。否则,不仅会惹来新的质疑,甚至还可能诱发新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据了解,目前,许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待质疑还是比较“用心”的,多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基本能做到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但供应商的满意度却不是百分之百。而有的供应商之所以不满意,原因之一就是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的措辞上太绝对。在一办公家具的采购中就曾经发生过这样的问题。

  据了解,在这次办公家具的采购中,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布中标结果的第二天,就受到了当地一家具厂家E公司的质疑。该供应商在质疑中指出,在此次采购中,Q公司生产的家具有甲醛严重超标的问题,不应成为中标供应商。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后,代理机构非常重视,随即委托了当地一家检验机构对中标供应商生产的家具甲醛含量进行检测。该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是:未发现Q公司家具甲醛含量超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这才松了口气。次日,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便给E公司发出了质疑答复函。质疑答复函称:“感谢贵公司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和监督。不过,Q公司生产的家具不存在甲醛超标的问题。”

  因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E公司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当地财政部门收到投诉后,又聘请了另一家检测机构对Q公司生产的家具甲醛含量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Q公司生产的家具的确存在甲醛严重超标的现象。于是,当地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批评代理机构负责受理质疑的工作人员说:“Q公司生产的家具明明存在甲醛严重超标的问题,你们怎么能轻率地下结论说‘Q公司生产的家具不存在甲醛超标’呢?”对此,代理机构负责受理质疑的工作人员委屈地说:“我们也是请专业机构检测后得出的结论啊,我们完全是依照法定程序受理质疑的。”于是,财政部门要求其提供之前其聘请专业机构所作的检测报告。

  看完代理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当地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又请了一家检测机构对Q公司生产的家具进行了检测,结果还是Q公司生产的家具甲醛严重超标。如此看来,代理机构所聘请的当地检测机构肯定是样本的选取有问题,否则检测报告就不会用“未发现”的语气,仅对单次样本负责。

  之后,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批评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说:“你糊涂呀,你看你们请的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用的词都是‘未发现’,你们怎么要用‘不存在’呢?这是有本质区别的。你们聘请的机构‘未发现’,我们聘请的不就‘发现’了吗!哪是‘不存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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