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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应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09-09-23 14:3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许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会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向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给予及时的答复。有人认为,这样的规定对供应商来说,是一种提醒,也是一种承诺,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的体现。

  但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还必须具有进一步落实的土壤才能体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专业化。因为光有提醒和承诺,如果供应商有疑问时却联系不上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提出的问题没得到有效的解答,那这样的提醒和承诺就形同虚设。如某县级政府采购中心在一维修工程采购的招标文件中也做了这样的规定,但是招标文件中却没有具体的联系人。一供应商在招标文件开始出售的当天便购买了招标文件,可是发现问题后,从第二天开始拨打招标文件上所提供的电话,5天的上班时间拨打了不下50次,电话那边都是在响两声后便响起自动接收传真的声音。这能算专业的代理机构吗?

  再如,北方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虽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答疑人和答疑电话,但当供应商打电话进行询问时,负责答疑的人居然回答:“招标文件我没参与制作,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这样的答疑还有意义吗?

  因此,笔者认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有切实做到了“为有疑问的供应商提供询问的方便”,那才是专业的代理机构。那么,要方便供应商询问,代理机构究竟应该怎么做呢?在笔者看来,答疑人的姓名和答疑人的电话都必须出现在采购文件醒目的位置,建议把答疑人的姓名和电话印在所有采购文件的封面上。这样,供应商一旦有疑问,拿出采购文件便可以进行询问,而不用到处在采购文件中翻来覆去找答疑人联系方式。

  另外,采购文件提供的答疑人必须熟悉此次采购的整体情况,包括采购文件制作的整体情况。答疑人最好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该项目具体负责人。即便不是该项目的具体负责人,至少也应该是该项目中比较了解项目整体情况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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