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和使用采购方式会减弱公开招标优势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了某大型项目的招标工作,按照相关规定,该项目要进行公开招标。为保证项目质量,代理机构特意在开标之前安排了资格预审环节。“我们原是想通过资格预审进行一次筛选,这样在开标的时候就剩3家进行角逐,不仅符合法定3家供应商的要求,更保证供应商各方面的实力。”该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说,“没想到还没开标,很多没有进入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就对我们提出了质疑。”
原来,为了做好这次资格预审工作,该代理机构特地从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抽取了相关专家。由于该项目影响很大,所以前来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数量也非常可观。在资格预审结束后,按照代理机构制定的严格资格预审标准,很多供应商都落选了。一些心有不甘的供应商在该项目还没有开标时便提出了质疑:这是什么采购方式呢?说是公开招标,为什么却不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呢?
对此,笔者认为,该代理机构受到众多质疑不无道理。如此混用采购方式,不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更是大大减弱了公开招标采购的优势。
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首先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刊登资格预审公告。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由此可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资格预审这个环节原本是存在于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中的。
其次,《政府采购法》要求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究其缘由,是因为公开招标相对于其他采购方式来说,最能体现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从其操作程序来看,公开招标不仅有长达20天的“等标期”,而且其也不会出现代机构和采购人单位根据主观判断来做出选择的情况。
目前,采购方式混用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中并不少见,主要的“受害者”就是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有时候,一些采购代理机构并不是因为不了解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而是太想将某个项目做好,才加入很多“创新”的环节,而结果往往适得其反。公开招标的初衷自然是广泛征集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投标,这样才会有充分的竞争。如果将邀请招标方式中的资格预审环节“移花接木”到公开招标中来,那么3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怎么能保证价格上的最低呢?资格预审毕竟不是开标,专家的抽取和评审的时候,难免会有不同的态度,那么又怎么能保证经过“预审”得出的3家供应商是公平的呢?
所以,笔者认为,采购方式混用将会使公开招标的优势大打折扣,无论从减少质疑方面来看,还是从规范操作的方面来看,还是还公开招标以“本来面目”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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