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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应对偏离披露作原则性规定

作者:旻阳 发布于:2009-11-10 16:3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这两天,某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小张十分苦恼--他代理的几个项目接二连三地出现问题。头一回是医院的电子挂号系统采购,由于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未诚实地披露其在某个技术环节上有重大负偏离,导致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才发现问题。由于担心重新组织采购浪费时间,双方只好就供应商如何改进此技术环节进行磋商,可几个月过去后项目建设却未能如期启动。

  第二次是人事局的档案管理系统招标,招标文件中提供了偏离表,却偏偏遗漏了一个关键技术环节。这一错误直至评标时才被评审专家发现,可几乎所有投标供应商都未能就此项技术环节提供正负偏离情况,导致项目无法完成评审。

  第三次是工商局的行政审批系统,中标候选排名第一、第二的供应商均未就技术环节的负偏离进行披露。经查得出原因,两家供应商均不确定自己的技术是否对采购人的要求构成负偏离,因此未在投标文件中加以注明。这次虽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就发现了情况,但还得废弃招标结果重新组织采购,大大增加了采购成本。

  不仅小张组织的项目接连出现问题,采购中心其他人组织的多次采购都不同程度地在技术偏离披露环节出现问题。究竟如何解决呢?

  某中央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支招:“除了提供偏离表或其他偏离文件样本之外,应预先在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如何披露偏离情况进行原则性规定。”他们的做法让小张他们豁然开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所有投标供应商本着诚信的精神,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尤其是负偏离。若投标人不能确定对某一事项是否构成偏离,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并注明“不能确定”字样,以供评标委员会参考。同时,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提供偏离表或其他偏离文件样本,投标人应自制偏离表装订于投标文件中,并清楚地提示评标委员会所在的页数。如果发现有可能存在偏离的事项被招标文件遗漏,投标人应主动写明自己的偏离情况。

  “同时,招标文件还应规定,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偏离,但供应商并未披露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视具体情形予以处理,包括:按照规则扣分、在规则基础上增加扣分、在规则基础上加倍扣分、直至对该投标予以拒绝。”该单位一工作人员说。

  这种做法给了小张和他所在采购中心以启示。小张表示,在今后的招标中,他们将在招标文件里对偏离披露作原则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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