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违法记录”应明确界定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又出现了一次由于“重大违法记录”要求不明确而造成的质疑案例。据该代理机构负责人介绍,在此次采购过程中,有两家供应商的实力雄厚,报价也旗鼓相当。但是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的时候,评审专家发现其中一家供应商P好像是在两年前某个政府采购项目中由于履约问题而受到过处罚。为了核实这一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立即致电相关部门。通过一番调查,代理机构求证了供应商P有违法经营记录这一事实,遂将供应商P判为无效投标。此后,另一家供应商M顺利地成为了预中标供应商。采购结果出来之后,供应商P找到代理机构,称采购文件里并没有明确何为“重大违法记录”,自己的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犯一些小错误,但犯错之后,他们也认识到了犯错的危害性,并且及时改正,并没有给政府采购项目带来很大的影响,而且此后他们也在这个方面非常注意,两年来也做了很多政府采购的项目,不但没有被判无效投标,反而因为诚实守信而赢得了很多采购单位的信任,为什么这次要被判出局呢?在质疑过程中,供应商P还举出了预中标供应商M在去年出现过的一次违法经营记录,认为这样的结果对他们非常不公平。在代理机构那里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后,供应商P向当地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投诉。
对此,笔者认为,何为“重大违法记录”还是应该在采购文件中进行明确的界定。否则,很可能会使自己的工作陷入被动。
《政府采购法》在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提出要求的时候,仅在第五款中提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怎样的违法记录才算是“重大”呢?近日笔者在某市的采购文件中看到这样的描述:供应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其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被省级或相同级别以上的相关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
这看似简单的一句话,却将整个项目对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的认定给出了一个评判标准。如此一来,在评审过程中如果出现某家供应商曾经有过违法记录,那么代理机构也不用担心因为草率判供应商出局而冤枉了“好人”,或是因为接纳问题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项目而给工作带来风险,只要按照既定的要求来衡量就可以了。这样不但可以促进整个评审过程更加公开透明,而且也有利于采购代理机构的操作,减少不必要的质疑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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