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问题多次质疑 有新证据才答复
■如何应对日渐增多的质疑(二)
“没想到他们会就同一个项目提起这么多次质疑。所以在做出第三次质疑答复六个工作日后,我们便组织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了合同。可第二天他们又提出了质疑。这不是胡搅蛮缠吗?所以没再理他们。没想到他们在之后的投诉中还说我们的工作态度有问题,供应商提出质疑还不予答复。我们难道不用做项目了吗,同一问题我们还得没完没了地答复?”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对此问题苦恼不已。
供应商反复质疑同一问题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这件事情发生在一设备项目采购结束后:未中标供应商S公司在质疑函中称,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中标产品中的某部件必须为出口产品,但中标供应商A公司中标产品的该部件并非出口产品。虽然S公司并未就该投诉事由提供任何证明材料。但为了稳妥起见,代理机构还是进行了一番调查,核实情况后才给出了答复。但三个工作日后,S公司却再次就同一问题进行了质疑,代理机构又通过相关部门对A公司相关产品进行了调查,还是没有查出A公司中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
但在采购中心二度答复后的第三个工作日,S公司又递交了质疑函:本公司虽然未拿到A公司投标产品的某零部件不属于进口产品的相关材料,但我们可以肯定他们的这个部件根本就不是出口产品。
对于这次质疑,代理机构再次向相关部门进行求证。但相关部门做出的结论还是A公司的c系列产品为出口产品(相关部门出示的有关文件中没有该系列产品下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而A公司出示的证明材料显示,中标产品中的相关部件为c系列产品。于是,代理机构再次给予了答复。
第四次质疑未答复引发投诉
由于调查未发现异常以及A公司在投标中有过“如果本公司在参与政府采购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招标采购单位有权拒绝支付本公司的采购资金”之郑重承诺,代理机构还是相信了A公司投标的真实性。因此,在做出第三次答复后的第六个工作日,便组织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A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
没想到次日却再次收到了S公司的质疑函。对于S公司的此次质疑,代理机构没再理睬。可十二个工作日后,他们却从当地财政部门那里得知,S公司不仅就同一内容提起了投诉,还就他们对这次质疑不予理睬也提起了投诉。
对此,代理机构负责人对当地财政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提出:“对我们的质疑答复不满,该供应商应当在收到质疑答复函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你们提起投诉,现在已经过了十五个工作日。”可S公司的论调却是质疑不满的起算时间应当从他们第四次提出质疑开始计算。
同一内容质疑不必多次答复
据了解,此起投诉还在进一步审理中。但业界人士认为,通过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有一个问题尤其值得关注,那就是“对于部分供应商就同一问题没完没了的质疑,代理机构是否都当受理”。
在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尹存月看来,对于同一问题的质疑,如果供应商没能提供更多的证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没有发现新问题的前提下,可以不予答复,“不可能供应商对同一问题质疑100次,代理机构就得答复100次。”
无独有偶,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法律专家、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雷锋也认为,对于同一供应商就同一问题提出的多次质疑,代理机构没有必要都受理。在其第二次收到质疑函时,完全就可以答复他:“如果对本单位的质疑答复不满,可以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当然,如果是不同内容的投诉,代理机构应该再次作答。”
代理机构应理性面对质疑
“依法受理质疑是代理机构的义务,但是供应商也不能在同一个问题上没完没了地纠缠。如果不满意,完全可以进行投诉。对于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还不满意,则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负责人表示,“有时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代理机构担心被投诉,喜欢自己来化解矛盾,而供应商一旦发现代理机构的这一弱点就会纠缠不清。因此,代理机构应该理性地面对质疑。”
在尹存月看来,代理机构不应当畏惧质疑和投诉。有没有质疑并不能反映一个操作机构水平的高低。质疑和投诉其实就像采购中心接受委托一样,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情。供应商有疑虑完全可以提出来。“一个质疑都没有那才不正常,每个人都对你满意,那可能吗,就如一个厨师做出来的菜不可能符合每一个人的口味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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