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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自主创新产品加分切忌盲目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09-11-24 10:3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科技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政府采购这股新生力量正在与税收优惠、创新基金、财政科技投入等财政政策一同促进、引导和鼓励我国的自主创新。在许多政府采购活动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对自主创新的扶持与优惠。但是在极个别项目的采购中,笔者也看到一个过于极端的现象,那就是盲目给自主创新产品加分。
  
  据了解,根据《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应当增加自主创新评审因素,并在评审时,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按下列规则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一)在价格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二)在技术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和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按照第十四条所述原则,在技术评标项中增加自主创新产品评分因素,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投标报价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但在个别地方,扶持自主创新产品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给自主创新产品加分大大超过了上述办法规定的幅度,如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一太阳能设备采购中,采用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给自主创新产品的加分却高达20分。笔者认为,这是非常不可取的。给自主创新产品加分应该有个“度”,何况法律还有明确规定。记得一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打过这么一个形象的比喻,“这跟高考给体育特长生加分一样,不能为了特长生能上大学,就无限度地加分。若规定加20分,如果给特长生加了20分,他还是没达到最低控制线,那高校就只能放弃录取他。”
  
  在笔者看来,加分是为了鼓励自主创新企业更加积极地进行创新,促进我们的产业结构进一步升级。但如果过于溺爱,可能会导致自主创新企业在创新中不计成本。这对企业的健康成长是不利的,对政府采购也是不利的。
  
  值得一提的还有,对于自主创新政策的依法落实,非公开招标方式组织的采购也不应例外。《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已经明确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将对产品的自主创新要求作为谈判、询价的内容。当然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自主创新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5%~10%的,应当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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