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处理须有据 用词要推敲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9-11-25 16:4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如何应对日渐增多的质疑(五)
  
  重大事故不一定是“重大违法”
  
  今年8月,某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完一办公用纸项目的招标后,收到未中标供应商H公司的质疑函。H公司在质疑函中称,此次采购的中标人Q公司不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因此,不应成为此项目的中标供应商。质疑函中指出,2008年7月,该公司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在车间工作的工人死亡。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小王收到质疑函后,随即展开了调查。
  
  经过核实,确认H公司所说的“死人事件”属实后,小吴随即给H公司的项目经理打去电话:“你们说的事情我们已经查过了,Q公司的确出现过‘死人事件’。我们一定会严加查办,绝对不让这样的供应商混进我们的政府采购市场。”

漫画/王石

   回复完H公司,小吴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此事:“我们刚组织完的办公用纸采购出了点意外,中标供应商生产过程管理不善,去年工厂死过人。”单位领导一听就急了:“是你发现的还是有供应商举报了?具体是怎么回事?法院当时怎么判的?”面对领导的询问,小王无从作答,工人的具体死因及事件的处理情况小吴并不清楚。
  
  通过进一步的调查,小吴了解到:工人是在上班期间,癫痫突发导致窒息而死亡。因为这个事情,其家人到工厂协商过,也曾因协商不成而一度闹上过法庭。不过,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这起事件中,Q公司并没有重大过失,而且在发现工人癫痫发作后,还打了急救电话,全力协助抢救,但工人最终不治。后经法院调解,Q公司给了死者家属一笔不小的补偿金。
  
  查清事情真相后,小吴和单位领导都松了口气,认为Q公司这不算重大违法记录,中标结果依然有效。



  
  “未发现”不等于“不存在”
  
  调查结束后,还没等小吴公布处理结果,H公司的项目经理就又打来了电话:“Q公司的事情你们怎么处理的?”“我们已经查过了,他们不存在重大违法记录,所以他们的中标有效。”小吴如是说。
  
  没想到,H公司的项目经理却说:“就这么算了呀?你之前不是说过绝不让这样的供应商混进政府采购队伍吗?”被供应商“将”这么一军,小吴虽然很不满,但还是耐着性子解释说:“我之前之所以那样说,是误以为他们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了重大违法记录。但后来我们仔细查了,他们并不存在重大违法记录。”没想到这一解释之后又给他惹来了更大的麻烦。组织采购人和Q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的当天,H公司的项目经理又递来了质疑函:“……你们不是说Q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记录吗?我们已经查过了,Q公司2006年11月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受到过处罚,这算不算重大违法呀?”
  
  小吴赶快给H公司的项目经理打去电话:“你们说话可要有证据,这种事情是不能闹着玩的。”H公司的项目经理的回答是:“你们完全可以到××法院查。我们就是从他们那里得到的信息。”经查,Q公司确实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受过处罚……
  
  对此,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吴小明提醒,代理机构在查证供应商的质疑时,应注意推敲,“未发现”绝不等于“不存在”。代理机构“未发现”供应商存在违法记录,并不等于供应商就“不存在”违法记录。
  
  认定违法需证据说话
  
  据了解,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未中标供应商质疑“中标供应商存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出现过重大违法记录”的案件还不少,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家王周欢认为,处理这类质疑的关键在举证和“记录”。《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里说的是“重大违法记录”。如果采购中心发现某供应商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以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和司法机关的判决文书为依据,应当取消其资格。
  
  业界人士普遍认为,在受理质疑时,一定要讲究证据。如认定投标人是否围标串标,就必须有足够的证据,“仅凭两家投标公司的投标文件有十几页相似就认定为串标,这种认定是危险的,很容易导致质疑、投诉。”王周欢提醒。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尹存月则表示,由于法律未明确“何为重大违法记录”,因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操作中尤其要注意对“重大违法记录”的认定。北京的一位从业人员建议,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就给自己“留后路”,如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因触犯律法、受到过5万元以上罚款的供应商,将在投标时被拒绝等,“有了这样的规定,违法稍微严重的供应商就没了中标的可能。而对于违法不严重的,即便有供应商质疑了或是投诉了,也不可能推翻中标结果。”这位从业人员这样说道。

更多精彩内容请登录理论实务频道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