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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 不妨给“曾经属于”加个年限

作者:锦凌 发布于:2009-12-15 11:5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委托对其所需的系统工程进行采购。该项目为了保证原始设计方案和建设所需参数的科学准确,从立项之初到编制采购文件,都邀请了相关专家到场“出谋划策”。
  
  随着前期准备工作的逐步落实,该项目即将进入招标阶段,在研究制定供应商应满足的条件时,该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提出:“这次项目的前期准备动用了很多市里尖端的专家力量,而这个项目的潜在供应商中或多或少会有几家与这些专家存在联系,所以在对供应商提出要求的时候,应该着重强调一下与这次参与前期准备专家有关系的供应商的‘回避’事宜。”
  
  采购文件开始发售之后,对供应商的要求中有一条是关于“回避”的:因为本项目立项过程中邀请了相关专家进行策划和论证,这些专家所供职的单位不得参与本次项目的投标工作,此处所指“供职”包括全职、兼职和顾问形式;属于或者曾经属于这些单位的子公司、下属单位也不得参加本次项目的投标工作。
  
  供应商H在购买到采购文件之后,发现自己“一不小心”就失去了参加本次项目投标的资格。
  
  原来供应商H曾经隶属于某科研单位,而该科研单位中有两位工作人员参加了该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但是早在五年前,供应商H就已经与该科研单位脱离了关系,并进行了重组。“不敢说没有熟人,但是我们现在已经是完全独立的法人,没有任何利益上的关系。”供应商H的负责人说,“如果我们因为这个事情去找门路的话,人家也不会念及五年前的旧情给予我们什么照顾。”可是正是因为这个指望不上的旧情,让供应商H没有机会参加这个项目的竞争。无奈之下,供应商H在项目开标之前就提出了质疑。
  
  对此,笔者认为,对于此类项目,顾及供应商的“回避”政策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在对“曾经属于”这种“过去式”的关系进行要求的时候,还是应该注意分寸的。
  
  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利害关系一般都加上了时间限制。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对与评审专家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进行要求时,对“利害关系”进行了解释: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等。
  
  反观这起悬而未决的质疑案例,“曾经属于”涵盖了很广的时间范围,如果笼统地将这些早就独立了的供应商全部划进有利害关系的行列,未免有些武断。所以,“曾经属于”出现在对采购人的要求中没有问题,但不妨给“曾经属于”加个限制年限,这样既可以保证采购工作的公平,又可以保证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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