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性条款最好统一标记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据了解,在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代理机构“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方式并不统一,“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具体内容更是千差万别。
在实质性条款和要求的“标明”方面,有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在相应条款后面加注“必备;否则为无效投标”的规定提醒投标人;有的则是通过变化字体或是加粗的形式引起潜在投标人的注意;有的通过在相应条款前加“Δ”或者加“*”的方式予以强调……
而实质性条款的内容,不仅在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有差异,即便是同一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也存在不同。如有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中要求投标人“必须使用招标机构提供的统一封面、封底,并在规定的位置按要求填写单位名称、盖章并密封”,有的采购代理机构却只要求在相应位置盖章即可;有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此次采购中要求“页码采用小5号阿拉伯数字标明在页眉的右上角处”,下次采购时却变成了“页码采用小5号阿拉伯数字标明在页眉的右下角处”。更让潜在投标人费解的是,有的采购代理机构甚至在同类采购中,对产品技术参数的实质性要求也一次一个样。
虽然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对“标明”的解释--“做出记号或写出文字使人知道”,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这一规定没有提出具体要求的情况下,代理机构的这些做法可能达到了“使人知道”的目的,但“实质性条款”在形式上的千变万化,对同类采购投标文件、技术参数等要求的不同标记都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投标人对采购活动做出实质性响应,进而影响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质量。
因为在实质性条款和要求“标明”不一的情况下,可能会影响到供应商的注意力,如有的供应商在此处采购时看到的实质性要求是加注“*”的,下次参与政府采购时就可能把加粗而未加注“*”的实质性要求视为普通要求。而在具体内容的要求上,也可能引起误会,如有的供应商在投标中没有注意到招标文件对页码的标注要求不一,而按同一种方式标注页码。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到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因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此办法的第五十六条还规定,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有实力的供应商一旦因为这些细节出局,最终必然会影响到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质量。
因此,笔者建议,采购代理机构在这些细节上有必要多加注意,能统一的内容最好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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