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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论证须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10-03-26 15:1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为保证政府采购文件及政府采购项目方案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越来越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会聘请专家对采购项目的方案进行论证。业界专家普遍认为,这是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因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在笔者看来,引入专家论证机制是解决政府采购诸多环节技术审查把关问题的有效途径。
  
  政府采购的内容包罗万象,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逐步推进,采购品目还在日益增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可能对所有采购项目的技术需求都确保科学、合理,政府采购必将更多地依赖各行各业的专家,特别是在采购需求的提出和论证环节。
  
  不过,让人遗憾的是,一些项目虽然引入了专家论证机制,但采购结果却让人大失所望,甚至是因为技术需求依然存在倾向性或者排他性而最终引发投诉,导致废标。更可怕的是,个别项目遭遇投诉后,参与项目技术需求论证的专家却否认自己曾经参与过项目的技术需求论证。
  
  因此,笔者认为,完善专家论证制度势在必行。首先,聘请的专家必须有针对性,专家的专业水平必须与所论证项目相适应。其次,专家必须与被评审项目没有利害关系。再次,还要考虑专家论证所处的环节。如在采购需求提出环节,可由采购人自行聘请专家,无须在规定的专家库中产生;而在采购需求审查环节,必须优先考虑在专家库中抽取,只有当专家库中没有此类型的专家或此类型的专家与项目存在利害关系时才可以在专家库以外聘请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完毕之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还应该让参与论证的专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要求其对论证意见负责。必要时,可以对论证结果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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