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定的协议不能保障权益
作者:王巍 发布于:2010-04-02 09:3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某中学西教学楼年久失修,屋顶的防雨层已经严重损坏。2007年上半学期,同学们一直在漏雨的环境中坚持学习,直至考试结束。在此期间,中学总务处也不清闲。他们忙着准备各种资料,提出需求,以对包括西教学楼在内的中学所有建筑进行一次整体的屋顶修缮。
经过周密的准备,公开招标的公告在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出。由于此次中学的采购数额较大,对供应商的吸引力也就不言而喻。公开招标当天,9家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对中学房屋修缮项目展开了角逐。当天下午,公开招标结果出炉,邻市的一家供应商成为最后的胜者。
此时,中学的期末考试已经临近尾声。为了不影响正常教学,学校的房屋修缮项目只能在暑假期间进行。于是,比较着急的采购人预备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第三天,就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便及早动工。
一切都按部就班进行。第三天一大早,采购人代表老宋就早早地来到了市政府采购中心。正当老宋帮助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整理刚刚印好的一大摞采购合同时,他的手机突然响了。老宋一看,打电话的正是该中学的校长。校长急切地告诉老宋,上级教委刚刚下达通知,欲在新学期开学的前十五天在中学举办一次夏令营,希望中学提前把一切准备工作做好。可是,中学此次房屋修缮项目的工期为45天,按照最初的计划,工程结束的第二天即是学校开学的日子。校长嘱咐老宋,尽量和供应商协商把工期提前。
可是,45天的工期已经在合同中予以明确,采购合同也已由采购中心印制完毕。看着欲急匆匆赶往另一个开标现场组织采购的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老宋没有把修改合同的想法说出来。
最终,老宋和供应商还是签署了那份未修改工期的采购合同。但是在离开采购中心之前,老宋把供应商的负责人拉到了一边,向他说出了学校的难处以及特殊的需求。没想到,此负责人一口答应了老宋工期提前15天的要求。他还拍着胸脯对老宋保证:“就是加班加点我们也要保证夏令营准时开始。”此时的老宋,稍稍松了口气。
回到学校的老宋把情况一五一十地向校长汇报了。可是校长却对供应商的口头承诺有些担忧。他和老宋商量,由中学和供应商再签订一份提前完工的协议。由于对首次合作的供应商不太放心,协议上明确:若修缮工程未在30天内完成,中学有权扣除20%的工程款。
这份协议同样得到了供应商的认可。
转眼30天过去了,供应商却没有按照协议上的承诺结束工程。无法推迟的夏令营,就在建筑工地般的学校里开营了。
待到工程彻底完工后,中学果然扣除了供应商20%的工程款。此时的供应商着急了,他们拿着协议找到了该市财政局的采购监管部门。几天后,财政局向中学发函,要求撤销双方私下订立的协议,补足供应商的工程款项。中学十分疑惑,难道自己和供应商签订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吗?
面对中学的不理解,监管部门给出了解答。财政部第十八号令中规定,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中学与供应商签订的协议,由于对采购合同的工期这一重要要素进行修改,已构成背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因此,此协议无效,中学无法向供应商追究违约责任。
事后,校长和老宋感叹,正是因为自己的不懂法,才“赔了夫人又折兵”。今后一定要多多学习,“参透”法律,避免再犯这样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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