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中标应让专家说明理由
近来,许多地方为加强政府采购价格的管理,消除高价中标现象,纷纷出台规定,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对评标价格负起责任。某地还规定,一旦在检查中发现有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且集中采购机构不能合理说明原因的,将被采购监管部门处罚。
面对这样的规定,不少集中采购机构大呼不合理。他们认为,我国政府采购实行专家评审制,成交供应商及成交价格是由评审专家打分决定的,集中采购机构是采购代理机构,只起到组织评审的作用,对采购价格根本产生不了实质性影响,为什么要为采购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买单?
其实,出台这种条款的地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都是从集中采购机构的特殊职责和使命出发进行考虑的。集中采购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政府采购目录内、限额以上的项目,而这部分项目,要么由于采购规模比较大,政府部门的购买行为能够起到一定的示范和引导作用,要么采购金额比较多,易引起各界关注。
因此,中标或成交价格就显得十分敏感。如果高价中标,不仅容易引发质疑投诉,还极可能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对这部分项目的价格监控就显得极为重要。
那么,如此规定是否意味着集中采购机构面对评审专家评出的高价既束手无策,又要承受被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也并非如此。如果集中采购机构能够尽职尽责地组织评审,并能够对最后的高价中标结果给出合理的说明,就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比如,现在有许多地方的集中采购机构在组织评审时,一旦发现有专家在某一项的打分上给出了过高的分数,就会要求他们说明理由并形成书面资料,这种尝试实际上能够带来许多启示。如果在评审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没有发现专家打分有任何异样,但如果最后中标或成交的为高价供应商,也可以要求评审委员会对最终评审结果进行详细分析和说明,让评审专家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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