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内容不成立也应受理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少供应商在提出质疑后收到的都只是一句简单的答复:经查实,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因此本单位不予受理。在此,笔者想提醒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最好对这种答复方式早做调整。因为如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正式“面世”时关于质疑答复部分的规定还与“征求意见稿”里的内容一致的话,这种答复就违反此条例了。届时,如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还按老习惯操作,一旦有供应商提起质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将遭遇难堪。
虽然《政府采购法》只是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未对如何受理、如何答复作出具体规定;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作了这样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应当签收回执,并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说明依据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关的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其他有关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也就是说,无论供应商的质疑事项是否成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而不是质疑事项不成立就答复“不予受理”。
受理供应商的质疑,也越来越成为许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不面对的工作。因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把“如何妥善处理质疑”作为课题进行研究,并在实践中力所能及地给予供应商有说服力的答复。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日益深入,供应商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不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失去了曾经引以为豪的“零投诉”光环,个别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更是因为受理质疑环节的麻痹大意而每天焦头烂额。为此,笔者建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应立即对质疑事项进行查实,并将查实的内容如实反馈给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当然,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应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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