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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干预评标≠放任评标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10-04-26 09:1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发现评标问题代理机构还需及时干预

  不少从业人员都向笔者倾诉过:“作为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评标现场我们只能保持沉默。否则,就可能会给采购人代表落下话柄,说我们干预评标。但什么也不说同样不安全,因为有的评标专家职业素养真的不怎么样,评审过程中粗心大意、走马观花。而评审一旦出了问题,替罪的却是我们,因为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对象是我们。”

  近日,在一空调项目招标作结束后,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该负责人抱怨他们又成了“替罪羊”。不过,在此次采购中,笔者却认为,此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并非纯粹地代人受过。

  在这次空调采购中,多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最终报价次低的T公司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最低的Y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我公司报价最低,为何不是我公司中标?Y公司还质疑T公司有虚假投标嫌疑,并提供了T公司实际技术规格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据。

  针对质疑,代理机构采取的措施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复查。原评标委员会复审发现,T公司投标时虽然在“技术规格是否响应”栏里填写了“响应”二字作承诺,但在其提供的关于技术规格详细描述的彩页中却有明显的涂改痕迹。

  但是,评标委员会说,中标人有无虚假投标超出了个人鉴别能力,除非公安机关提供鉴定结论。之后,代理机构将评标委员的复审结果通知Y公司,作出维持原评审结果的答复。

  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无奈地对笔者说:“从T公司涂改技术规格的做法上推断,我的直觉是他们在虚假投标,但评标委员会既然没做出这样的认定,我们能有什么办法。按照法律规定,评标事务只能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因此,评标的质量完全取决于评标专家的素质。”

  事实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由此可见,规定只是强调了评标工作应当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完成,任何人不能非法干预。这里的“非法”二字,值得注意。

  对评标委员会走马观花式评审、错误评价进行提醒或是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不属于“非法”干预,当然也就没有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之说,代理机构应该大胆为之。“不干预评标”不等于“放任评标”,代理机构发现问题就应极积“介入”。评审环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醒;如果评标委员会拒不采纳,可以及时调查,并将评标过程及调查结果交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只有这样,评标的质量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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