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已收到”应有更多证据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的逐步推进,越来越多的从业人员都在开动脑筋,积极创新工作思路,不断改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各个环节。
比如,有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遇到“有供应商收到了其所做的质疑答复后,却声称自己根本就不知道代理机构给予过答复,甚至还将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质疑答复作为投诉事由”的情况后,便在送达质疑答复时,要求供应商签字确认,以免再次出现“不认账”的情形。
在政府采购的其他环节,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引入了“投标人在收到相关材料、文件后,须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确认”的举措。
例如,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人在修改招标文件后,为了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照招标文件的更正要求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决定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招标人将把延迟开标的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延迟开标的公告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函招标人,确认其已经收到延期通知。逾期不回的,招标人视同投标人已收到更正公告。”
笔者认为,视同“已收到”应有更多证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做了这样的规定后,如果要将“逾期不回函确认的投标人视同已收到更正公告”做到万无一失,还应再进一步:就是在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同时,打电话确认对方是否已经收到书面通知,然后再让其回函确认,不要发完传真,书面通知就了事。因为传真发出后,供应商不一定能在第一时间收到传真,或者可能出现其他各种状况,该通知不一定传真到投标人处。今年4月,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在一起办公设备采购项目中,延期开标后只书面通知未电话询问是否收到延期公告,而遭到质疑。
因此,笔者建议,在书面通知发出后,视同“已收到”之前,最好还是打电话询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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