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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论证结果 提升监管成效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0-05-19 09:4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如何做好进口产品采购系列报道(四)

“见光”是减少暗箱操作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调查中,《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发现对进口产品的论证结果有的招标采购单位是予以公示的,有的招标采购单位却未公示,有的招标采购单位作了详细公示,有的招标采购单位则只作简要介绍;有的招标采购单位在公告中直接提出要求须采购进口产品,有的招标采购单位则明确表态“不限于进口产品”……那么,论证结果该不该公示?如需公示,又该如何公示?

  公示结果便于各方监督

  在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黄卫看来,公开论证结果可以让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得到有效监督。而相当一部分业界人士则是从保证论证质量的角度出发,建议公开论证结果。因为可能有的专家知识更新跟不上相关行业的发展。

  据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吴小明介绍,目前不少地方都有这样的困惑:年轻的专家因为忙于专职工作,往往在被邀请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时脱不开身,而年纪大的专家大多时间充裕,基本能做到有求必应,但部分专家的知识更新却已跟不上行业发展的速度。

  “论证结果最好公示,公示的好处就是可以公开,更便于相关各方的监督。”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如是说。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法律专家、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雷锋也表示,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虽然没有要求公示政府采购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但予以公示可以广泛听取国内厂家的意见。张雷锋认为,公示专家论证意见是一个值得推广的改革和尝试,因为公示可以使论证更加规范和客观。

  公告应提示“不限于进口产品”

  “经过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后,只能说可以采购进口产品,如果有国内厂商生产的产品能满足采购人的使用需求,也可以参加投标,因为客观上存在专家掌握的信息不全面的问题。”张雷锋如是说。

  沈德能指出,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结果公告中,不能有“须采购进口产品”的表述,而且公告上还要提示“不限于进口产品”。这是《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根据此通知,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结果公告应当属于采购文件的范畴。

  最好公布专家名单

  在论证结果公示的形式上,《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还发现,有的招标采购单位公示了论证专家的名单,有的招标采购单位却未公示。有的招标采购单位虽然公示了专家名单,但信息不详细;有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仅公布了专家名单,而且信息还非常详细。比如,《成都市龙泉驿区妇幼保健院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专家名单及论证意见公告》中论证专家的信息就介绍得非常详细,不仅公布了论证专家的名字,而且还公布了论证专家的性别、身份证号、职称、目前从事专业、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该公告同时还以备注的形式作了提醒: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采购人申请采购进口产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市财政部门举报,采购人和举报人有义务协助调查处理。

  对于论证专家名单是否应公示的问题,业界专家普遍表示,最好予以公示。“公示论证专家名单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张雷锋如是说。至于论证专家的详细信息是否应公布的问题,业界人士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公布得太详细可能对专家隐私造成一定影响;有人则表示公布得越详细,越利于公众进行有效监督。

  张雷锋表示,公示需要法律规范。比如,是否允许国内厂商提出异议、异议的提出渠道和期限、异议如何审核等都需要立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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