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编制坚持两个“明确”
招标文件编制是否科学、合法,决定政府采购活动的成败,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也不例外。那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在制作招标文件时究竟有哪些基本要求?
明确“可以采购进口产品”
不少采购人在获得采购进口产品的批准后,往往会误以为接下来的采购必然只针对进口产品,部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也持这样的观点。因此,在制作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招标文件时,要么直接明确此次采购是采购进口产品,要么什么也不说,以为潜在投标人通过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就能判断出此次采购的需求是进口产品。
不久前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一个经批准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医疗设备项目招标中,就只提了技术方面的需求,未明确是否“可以采购进口产品”。最终,此次采购被判定违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
据了解,此次采购的中标结果公布后,未中标供应商由于不满中标结果,向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在此次采购中,招标文件对进口品牌未按要求进行限制,有违规定,理应撤销中标人资格;我公司所投产品也完全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并满足此次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最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次招标的中标人应该是我公司。”由于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供应商向当地财政部门进行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代理机构在经批准后采购进口产品符合进口产品采购核准相关规定,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采购执行问题的规定--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因此,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未作规定是违法的。由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因此,此次采购只被认定为违反相关规定而未被废标。由此可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时,如何准确地在招标文件中表述采购需求也是值得重视的问题。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介绍,广西的做法是直接在招标文件中提示“但不限于进口产品”。“意思是虽然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本国产品也能满足采购需求,也是允许投标的。如果招标文件中没写采购进口产品,一旦进口产品参加投标,就直接拒绝评审。”而多数地方则是严格按照《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直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
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黄卫提醒,经过专家论证并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结果也未必一定是进口产品。因为论证专家掌握的信息也不一定全面、准确。因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应明确“可以采购进口产品”。
明确依法优先采购的内容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顾岳良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把国家的政策功能放在第一位,采购的进口产品应当有利于国人的消化和吸收。
“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沈德能强调。
至于如何在招标文件中体现对“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实行优先采购的问题,沈德能认为,可以通过对“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加分来体现,而“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证据由投标供应商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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