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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执照“经营范围”如何评审

作者:沈德熊 发布于:2010-05-21 09:1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经营范围”是由企业根据章程提出申请,工商机关核准后登记于营业执照中的企业可以参与经营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供应商超越经营范围参加政府采购并不是一律无效的,要具体分析超越的是何种性质的经营范围。

  1. 超越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经营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修改公司章程,或者虽然修改了公司章程但未办理变更就参与了政府采购,如果变更的仅仅是一般的经营范围(指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即“前置许可”项目),供应商超越经营范围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超越了一般经营范围的后果是责令限期登记和罚款,而不是规定超越的经营范围没有法律效力或者超越了经营范围后营业执照无效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 超越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的,超越的经营范围无效。如果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经营资格或者行政许可,而供应商事先没有获得批准就参与政府采购的,其行为无效。

  3. 如果供应商已经获得批准参与政府采购的经营资格或者行政许可,但没有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行为有效。这种情况下供应商仅仅违反企业变更登记规定,不是违反行政审批的规定,而这种违反的后果也只是限期改正和罚款。因此已经获得批准参与政府采购的经营资格或者行政许可的但没有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的,不得以营业执照没有经营范围为由拒绝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也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司法解释明确了超越经营范围(含没有经营范围)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即不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订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政府采购方式(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和其他方式)是订立合同方式之一,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对供应商超越经营范围的评审也要遵循司法解释的要求。

  近来各地政府都开展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并详细列举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可以通过查询这样的文件确定评审的项目是否需要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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