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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中标候选供应商弊端多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0-06-08 09:1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部门规章中都没有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评标结束后公布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的规定,但在采购实践中却有不少采购代理机构都会在预中标公告中标公告中公布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究其原因,部分从业人员表示,是为了促进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还有部分从业人员则认为,如果不公布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一旦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采购人就没了选择。那么,未经公布的中标候选供应商能否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公布中标候选供应商到底是有益的探索还是违反法律的草率之举?

  成为中标人之前无需先公布

  据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法律专家、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雷锋介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可见,公布中标候选供应商并非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先决条件,未经公布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一样可以成为中标供应商。

  公布候选人推荐情况违反规定

  据调查,对于中标候选供应商的公布,有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在预中标公告中公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前三名中标候选供应商;有的采购代理机构则是在中标公告中公布;有的采购代理机构虽然未在中标公告中注明哪些供应商是中标候选供应商,但会通过公布排序表来体现。在排序表中,有的采购代理机构只公布得分靠前的一二名,有的则把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排名情况都进行公布,如南方某采购代理机构就在中标公告中发布了一个《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表》,其中公布了多达9家供应商的排名情况。

  对于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该不该公布的问题,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薛寿唐表示,这要看委托协议是怎么签的。如果委托协议中直接让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那就没有必要公布供应商的排名情况;如果委托协议中是让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供应商,那这个排名情况应当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的观点则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都未要求公布中标候选供应商,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是不能泄露的,排名情况也不能泄露。

  公布之后候选人会有幻想

  江苏省的一位从业人员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公布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可能会出现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想方设法‘攻击’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达到最终‘替补’的目的。”据调查,在当前采购代理机构遭遇的质疑和投诉中,确实有很多是因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企图“替补”而采取的行动。其中,还有不少是完全没有根据的恶意质疑、恶意投诉。

  为了避免这种现象,许多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都表示:“只公布中标供应商不公布候选供应商,供应商不知道自己是候选人自然就不会去作那么大的‘努力’了。”

  有中标人和候选人勾结之隐患

  在诸多质疑和投诉中,最让一些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气愤的是,公布中标候选供应商之后,有的低价中标的供应商会主动联系报价很高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并与之勾结,由自己放弃中标机会,让中标候选供应商“替补”,而后共享项目所产生的利润。

  薛寿唐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是规定在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是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后只能重新招标,而不是由第二名“替补”。因为政府采购的投标保证金一般都不高。在有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有的投标供应商放弃中标机会后,即便没收了它的投标保证金,但与中标候选供应商“勾结”后,它依然可以获利。“让别人控制采购结果是很可怕的,不确定性才能保证竞争性,招标体制的设计就是保证采购结果的不确定性。”薛寿唐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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