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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方法应对质量服务不相等

作者:戈新美 发布于:2010-06-23 11:4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基本原则:“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目前这一原则在执行中有种值得注意的倾向,就是单纯追求低价。只要满足采购需求,不管质量高低、也不问服务优劣,谁报价最低谁成交。这种做法虽然简便易行、也能减少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但这一做法所带来的质量问题也日益凸现。俗话说得好,“只有买错的没有卖错的”,供应商不会做亏本买卖。实践表明,在通常情况下价格低的后果往往就是质量低、售后服务差、使用寿命短、维修费用高。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低价成交法已越来越受到采购人的强烈反对。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政府采购监管或操作机构对《政府采购法》中这一成交原则的理解有偏差。《政府采购法》说得很清楚,只有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才能确定报价最低者为成交供应商,如果质量和服务不相等,就不能确定报价最低者为成交供应商。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个采购项目一般都要有三个以上不同品牌的生产商或经销商参与投标,其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也一定会有所不同。因此质量和服务相等在实际工作中是很少见的,因而单纯以报价高低为标准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做法容易出问题。

  质量和服务不等就意味着不能直接以报价高低确定成交供应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又应如何做才能体现法律规定的这一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呢?笔者设想了以下四种方法,供同仁参考。

  第一,采用综合评分法:仿照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综合评分法的规定,综合考虑价格、质量和售后服务等因素,把每个因素设定一定的分值,并制定相应的评分标准,以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成交供应商或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一种方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不同的是,竞争性谈判中的综合评分法其价格分比重可适当高些,一般应在50%至70%。

  第二,年平均使用成本法:即把维修费用和使用寿命折算在投标报价中,以提出年平均使用成本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或成交候选供应商。年平均使用成本=(投标报价+维修总费用)/质保期(年限)。如承诺免费维修,应规定从应支付货款中暂扣一定数额的维修保证金。

  第三,推荐品牌采购法:即在采购前采购人根据预算额度和实际需要情况确定所购项目的质量等级,再根据确定的质量等级推荐三个以上质量相当的品牌产品参加谈判,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或成交候选供应商。这里须要注意的是不能以推荐品牌的形式排拆潜在供应商,可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品牌,并在采购文件推荐的品牌后加上“以及其他质量相当的品牌产品”的字样。

  第四,质量和服务价格化法:把超过基本采购要求以上的质量水平、功能和服务量化为价格,并从其总报价中予以扣除,然后比较各投标人报价,在扣除前总报价不超过预算的前提下,以扣除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或成交候选供应商。这里有两点要注意:一是各价格化的因素对采购人来说要适用,不适用的因素不能作为价格化因素;二是价格化的标准要低于市场价或成本价。没有市场参考价格或谈判小组不能认定其成本价的因素不能作为价格化因素;三是项目采购预算要在开始谈判前确定并密封保存,在谈判结束后当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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