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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信息标前保密不可忽视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0-07-01 13:0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采购信息之公开与保密(一)

  编者按  虽然《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都强调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采购活动中所有的信息都可以公开,应该公开的采购信息也不是什么时候想公开就可以公开的。

  值得一提的是,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于忙于各类招投标事务,在采购实践中,只是机械地执行政府采购的公开原则,忽视了采购活动的保密工作同样重要。部分从业人员甚至认为,偶尔向自己熟悉的供应商透露一点信息不会出什么问题。事实上,在采购活动中,因为保密工作做得不到位而引发的质疑投诉已经不少,只是这些案件没有广泛公开,不被知晓罢了。

  “不少从业人员都认为,评标环节的保密非常重要。事实上,开标之前也有大量的保密工作需要做。”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邓东亮如是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说。那么,在开标之前,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究竟需要做好哪些保密工作?

  受托信息先行透露不公平

  “我们单位昨天快下班的时候,才接到采购人的委托电话,今天一上班就有供应商打电话来询问该项目将在什么时候开标。肯定是采购人早就把采购信息泄露了出去……”在采访中,《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多次听到过这样的抱怨。一位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还建议:“应要求采购人在采购活动正式开始前不要泄露采购信息,以免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但从另一个角度考虑,我们应对从业人员的这种抱怨感到欣慰,这说明他们已经意识到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信息保密的重要性。”

  不过,据了解,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是所有的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都能做到“采购活动开始前,对‘受托信息’进行保密”的。当然,有的从业人员并非故意泄露信息,而是在不经意间把还不能公开的采购信息透露了出去,比如“与家人吃饭时,无意间聊起将要组织一个什么项目的招标”、“和朋友通电话时说,正在忙某项目的调研”等。

  还有一位市级政府采购中心的负责人说:“内部工作人员之间的闲聊也会导致采购信息的泄露。一般人对内都不设防,觉得都是一个单位的,工作上的事情没什么好保密的。于是乎,内部工作人员成了外界获取采购信息的突破口。”

  对于采购公告发布之前,采购信息被先行透露给个别供应商的问题,一些从业人不以为然,如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就如是说:“供应商知道我们即将组织什么项目的招标,没什么大不了,他们不知道,我们还会发公告让他们知道呢。”

  但业界专业人士对此持否定态度,如江苏省的一位从业人员就表示,采购公告发布之前先行向个别供应商透露采购信息,有违《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要求的“公平竞争原则”和“公正原则”。因为先获取信息的供应商可为投标工作做更充分的准备。业界专家建议,采购公告发布之前,招标信息不仅要对外保密,而且内部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该有不打探采购信息的要求。

  供应商获取标书的信息应保密

  在调查中,《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还发现,有的工作人员对供应商打探“哪些公司购买了某个项目的招标文件”并不在意,只要有供应商问及就随口应答;有的从业人员则是在出售招标文件、给供应商作登记时忽略了对已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的情况进行保密,如对购买招标文件的信息,直接让供应商在同一张表格内填写。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法律专家、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张雷锋提醒,这些做法有违《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根据《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为了做好“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保密工作,业界专家建议,招标文件的发放和招标文件工本费的收取最好由专人负责,这样可以缩小保密的范围和追查的难度。

  在供应商招投标信息登记方面,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做得比较细致,每个供应商在获取招标文件时都在单独的信息表上作登记。

  泄露评审专家名单应严惩

  采访中,业界人士还表示,开标前评标委员会名单以及标底的泄露也会带来“致命伤害”。在专家名单保密方面,《办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而对泄露标底的,《政府采购法》和《办法》都有严厉的惩罚措施。根据《政府采购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标前泄露标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办法》,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开标前泄露标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为了进一步做好开标前的保密工作,广东省财政厅、四川省财政厅、江苏省徐州市财政局等监管部门都在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中提出了明确要求。四川省财政厅还将“未公布的项目预算”也列入了保密的范围。业界专家建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日常的培训工作中,应当把标前信息的保密也列为重要的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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