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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透露评标结果不合法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0-07-09 16:0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采购信息之公开与保密(三)
 

  在政府采购代理活动中,许多从业人员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评审结束后,一些投标人并不急于离开,而是依旧“活跃”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视线范围内,想方设法打探评标结果。那么,评标结果是否可以先行透露?

  可能导致质疑投诉增多

  “干这一行的确经常会遭到供应商的‘骚扰’,比如说给我们送张购物卡什么的。他们可能误以为能在我们这里捞到多大好处。其实,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我们只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者,评标工作完全是由评标委员会来完成的,我们工作人员在评标现场是绝对不能诱导评标的。因此,供应商和我们的关系再好,我们惟一能做的只能是在评标结束后,告诉他们一声‘中’了没。别的我们还敢做什么?”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与《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探讨。

  那么,评标结束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能私下告诉某个供应商是否“中”了吗?

  “标已经评完了,先行透露评标结果不会影响采购结果,所以没关系。”河南省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静如是说。对于这种说法,业界不少资深人士和李静持一样观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人只能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因此,评标结果被先行透露不会影响最终的采购结果。

  不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却认为,私下透露评标结果依然可能会对采购结果造成影响,比如供应商和采购人勾结,让采购人不要排名第一的供应商,而选择排名第二的供应商;或者直接叫排名第一的供应商的生产商发函说,不会供货给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不提供售后服务,以此要挟中标人放弃中标。在沈德能看来,先行泄露评标结果还会引发更多的质疑投诉。“如果供应商知道自己排名第二,它的想法就是怎么样揪出第一名的问题,然后自己补上。如果情况不明,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不敢贸然提起质疑投诉。”沈德能如是说。

  有违政采相关规定

  “私下透露评标结果不合法。”沈德能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不少法律专家都认为,评标结束后先行透露评标结果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因为很多采购人都未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结果,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结束后,只是出具包括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等内容在内的评标报告。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泄露了评标结果或泄露了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排序,根据该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评标结果保密,因此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人员不仅自己不能先行泄露评标结果,而且还应提醒评标委员会在中标公告尚未公布前,应当对评标结果进行保密。”上海市的一位法律专家提醒。

  在采访中,《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许多地方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都对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或是评标结果提出了保密的要求,如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泄露尚未公布的中标(成交)结果。江苏省扬州市、江苏省徐州市、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也要求相关人员对尚未公布的评标结果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进行保密。一些集中采购机构也在内部操作规范中提出了类似要求,如江苏省宿迁市政府采购中心就在其保密工作制度中规定,项目采购结果在未对外公开前应当保密。

  建议授权评委会确定

  业界不少专家都认为,在评标结束后即公开评标结果就不存在在中标公告发布前先行泄露评标结果的问题。但既然许多地方都是在等待中标结果确定后再发布中标公告,那就应该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在统一发布公告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该对评标结果或中标候选供应商推荐情况进行保密,不仅不应私下透露,而且还应该禁止一切形式的借阅、复印操作。

  在采访中,《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发现,不少集中采购机构是在评标结束后即公布评标结果的,如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河南省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等。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尹存月说:“这可以减少供应商的等待时间,而且还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误会。一个项目5天后才有结果,可能会给供应商留下非常大的想象空间。”李静则表示,这还可以给采购人形成一定的压力,确保其严格按照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确定中标供应商。在沈德能看来,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很难做到对评标结果保密。因此,沈德能认为,最好是让采购人直接授权评标委员会当场确定中标人。“但这得管理部门作出强制性规定。因为没有规定,采购人是不会放弃这个权利的。”沈德能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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