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保密的重中之重
■ 采购信息之公开与保密(四)
“我们单位刚组织完一个家具项目的招标,我有一个朋友刚好是某家具公司的销售经理,我们组织家具项目采购时,因为公司内部调整,他们没来得及投标,现在他们打算参加J省的一家具项目的招标,让我借之前组织过的那个项目的投标文件给他参考。如果提供给他,我是否违法?”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一位项目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招标结束后泄露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违法?采购结束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人员又应当做好哪些保密工作?
投标文件保密受合同法规范
“采购结束后,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要注意保密。商业秘密‘见光’对供应商来说,打击可能是致命的。”河南省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静如是说。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表示,“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都要保密。”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招标活动结束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然应该做好投标文件的保密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根据合同订立过程的定义: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所以,投标文件属于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文件。
法律专家提醒,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法的第六十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让涉密人员签保密承诺书
根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本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本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上述定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涉及的技术参数、人员技术力量、财务状况、某些商品的报价与产地、投标策略、供应商登记表、投标资格预审材料、投标文件等都应属于保密的范畴。
在辽宁省营口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王连洪看来,应该对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进行重点保护。为了避免供应商的行业秘密被泄露,投标文件的保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具体操作中,只能向采购人提供中标供应商的副本,采购中心只需将正本和一至两本副本进行存档即可,其余的要统一销毁。业界专家建议,在向采购人提供副本时,还应当履行一定的手续,比如填写保密承诺书。
另外,对于涉及供应商商业秘密的评标专家、监管人员、采购机构工作人员等,也要逐一签订保护投标人商业秘密的承诺书,评标现场的一切资料包括草稿纸张等一律要留下,由采购机构人员集中处理,评标专家不得以任何借口带走评标现场的任何资料。
把副本给采购人要选对时间
据调查,目前,不少地方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已经对供应商投标文件的保密作了规定。如四川省财政厅制定的《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就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许多集中采购机构也采取了切实措施,避免采购结束后不必要的“泄密”事件的发生,如辽宁省营口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结束后的保密工作就做得很细。
据王连洪介绍,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在未拿到采购人中标通知书前,采购中心是不会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副本给采购人的。“因为有时未中标供应商可能才是采购人满意的中标人,一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给了采购人,采购人和未中标供应商就可能会对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挑毛病,不但可能扰乱正常的定标程序,中标人的商业秘密也被泄露了。”王连洪如是说。
据了解,为了做好供应商投标文件的保密工作,许多集中采购机构还就采购结束后的政府采购档案管理作了严格规定,如江苏省扬中市政府采购中心就规定,采购结束后采购文件经采购经办人收集、整理应按规定时间及时转交档案室,由专人管理。调用采购文件档案需办理登记审批手续。未经主任室批准不得对外转借、复印采购档案。
江苏省宿迁市政府采购中心在保密工作制度中也规定,采购项目结束后,要按有关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及时归档。项目归档后,未经采购中心领导同意,不得对外转借、复印采购档案。确有必要阅档的,应办理相关借阅审批手续。重新归档时,档案管理员应核查无误后,办理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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