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信息保密实施细则应尽快出台
■ 采购信息之公开与保密(五)
“有时候我觉得很奇怪,有的信息我在评标现场都不知道,供应商怎么就知道了?比如,有的供应商在质疑函中直接指出其他供应商的授权书有问题……”一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如是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说。不少业界人士都表示,采购信息的保密工作很难做,因为一个项目采购下来,知道情况的人太多了,采购人、评标专家、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都是“知情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表示,采购信息的泄露不仅不公平,而且还将造成采购工作的被动,使采购结果陷入混乱,如评标结果的信息被提前泄露危害就很大。
“如果供应商知道自己在中标候选名单中排名第二,他的想法可能就是怎样能挑出第一名的毛病,然后自己成为中标供应商。如果情况不明,排名第二的不敢贸然提起质疑投诉,如果知道情况就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还有的未中标供应商直接叫排名第一的供应商的生产厂商发函给采购人,说不会供货给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不提供售后服务,以此要挟中标人放弃中标……”沈德能如是说。
那么,如何才能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的保密工作?
密件两人以上共同监销
据调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关于政府采购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已经引起了不少从业人员的重视。一些地方的财政部门也在当地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中,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对哪些信息进行保密提出明确要求,如四川省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江苏省徐州市财政局等。
值得一提的是,部分集中采购机构针对政府采购信息的保密工作还专门出台了的规定,如山东省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府采购中心、辽宁省营口市政府采购中心、江苏省宿迁市政府采购中心等。据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尹存月介绍,该中心对政府采购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各个阶段都有严格的要求。河南省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静透露,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对采购信息的保密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据业界资深人士介绍,一些集中采购机构对政府采购信息的保密工作的具体规定尤其值得同行借鉴,如山东省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安全保密制度》要求,各科室“在与外界进行计算机联网联通时要做好电脑内档案、资料的保密、防盗、防破坏工作”;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政府采购中心《保密制度》规定,“不得向家属、亲友谈论或泄露保密范围内的信息”;湖北省荆门市政府采购中心《保密制度》要求,“加强打字、复印管理,涉密文件的制发必须由专人负责”;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政府采购中心《安全保密工作制度》规定,“销毁密件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共同监销”等。
出台信息保密实施细则
“从行业的角度来讲,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出台一个全国性的政府采购信息保密规定,把政府采购信息的保密提升到一定高度,确保采购活动的规范有序。”辽宁省营口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王连洪如是说。
那么,全国性的政府采购信息保密规定应包括哪些内容?
李静认为,评标环节需要保密、评标专家说的话需要保密、评标的内容需要保密、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应保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受托信息、供应商获取标书的信息等需要保密……在质疑处理中,不公布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产品来源、具体的价格构成、售后服务等。”沈德能如是说。
业界专家建议,全国性的政府采购信息保密实施细则至少应当包括:应当保密的内容(列举在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事项)、保密的具体要求、违反保密要求的惩处措施等。保密的范围应当包括未公布的采购信息、供应商的登记资料、采购人采购计划资料、投标供应商名单、评标专家资料、抽取专家、评标情况、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采购文件档案等。保密的要求应当包括回避制度,同事之间不该打听的内容、涉密信息和材料由专人负责等。
培训信息保密的工作技巧
在沈德能看来,全国性统一的保密规定出台后,还应当组织相关的培训,让采购人员学习实际工作中应当如何做好保密工作,如何妥善拒绝泄露采购信息。
“代理机构的有些工作人员反映,实践中不好拒绝他人的询问,不懂拒绝。弄不好会被供应商投诉说态度不好。所以,培训很重要,教会他们合理合法、有技巧地拒绝。”沈德能如是说。
广东省的一位从业人员则建议,可以考虑把保密规定张贴在开标室以及供应商接待室,让供应商知道,保密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
业界专家普遍认为,政府采购工作的许多内容涉及保密范畴,采购机构要想健康发展,必须规范自己的日常管理行为,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招标信息、答疑材料、商业技术要求、中标公示等都属于公开的范畴,公开就是保证供应商的知情权、平等参与权。保密工作本质上说是保证公平竞争的一种形式与途径,与公开追求的效果殊途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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