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公开不等于不保密

作者:政府采购信息网综合 发布于:2010-07-15 14:2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综合

  前言:虽然《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都强调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采购活动中所有的信息都可以公开,应该公开的采购信息也不是什么时候想公开就可以公开的。

  值得一提的是,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于忙于各类招投标事务,在采购实践中,只是机械地执行政府采购的公开原则,忽视了采购活动的保密工作同样重要。【做好保密工作刻不容缓

政府采购 保密
 

  保密始于标前

  委托信息先行透露导致不公平

  可能的泄密途径:有的从业人员并非故意泄露信息,而是在不经意间把还不能公开的采购信息透露了出去,比如“与家人吃饭时,无意间聊起将要组织一个什么项目的招标”、“和朋友通电话时说,正在忙某项目的调研”等。 

  另外一种就是内部工作人员之间的闲聊。一般人对内都不设防,觉得都是一个单位的,工作上的事情没什么好保密的。于是乎,内部工作人员成了外界获取采购信息的突破口。

  错误观点:对于采购公告发布之前,采购信息被先行透露给个别供应商的问题,一些从业人不以为然,如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就如是说:“供应商知道我们即将组织什么项目的招标,没什么大不了,他们不知道,我们还会发公告让他们知道呢。”

  专业人士:采购公告发布之前先行向个别供应商透露采购信息,有违《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要求的“公平竞争原则”和“公正原则”。因为先获取信息的供应商可为投标工作做更充分的准备。业界专家建议,采购公告发布之前,招标信息不仅要对外保密,而且内部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该有不打探采购信息的要求。

  潜在投标人的信息需保密

  存在问题:有的工作人员对供应商打探“哪些公司购买了某个项目的招标文件”并不在意,只要有供应商问及就随口应答;有的从业人员则是在出售招标文件、给供应商作登记时忽略了对已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的情况进行保密,如对购买招标文件的信息,直接让供应商在同一张表格内填写。

  专家说“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法律专家、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张雷锋提醒,这些做法有违《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根据《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业内建议:招标文件的发放和招标文件工本费的收取最好由专人负责,这样可以缩小保密的范围和追查的难度。【供应商登记簿也要采取保密措施
  
  泄密需严惩

  在专家名单保密方面,《办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避免争议 专家身份保密“一丝不苟”

  而对泄露标底的,《政府采购法》和《办法》都有严厉的惩罚措施。根据《政府采购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标前泄露标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办法》,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开标前泄露标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详细

  标前信息最好由专人负责

  讨论发起人:

  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尹存月

  辽宁省营口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王连洪

  采购信息应统一发布

  “政府采购信息应该统一发布,在发布之前,相关人员绝不能私下泄露给某个供应商或某几个供应商。否则,对其他供应商来说是不公平的。”

 
——尹存月

 
 
  “有的产品采购人会熟练地使用,但对其技术参数不一定了解得很透彻。换句话说,采购人不是该产品所在领域的专家。在他们不了解所采购产品的技术时,如果有产品生产制造商或经销商主动提供‘帮助’,他们可能会全部或部分采纳。在这样的背景下,就可能出现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对个别供应商有利的情况。这对其他供应商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只要采购信息一天未公示,相关人员就一天不能泄露采购信息。”

 
——王连洪

 
  领取标书信息泄露或引发串标

  供应商领取招标文件的信息一旦被泄露出去,就存在着获知信息的供应商找“人”串标的可能。有的供应商一个人就注册三个公司,生产或经销相同或相近的产品。在这样的情况下,自己就可以围标。如果打探到还有第四家供应商也参与了该项目的投标,可能会去找“第四家供应商”交易,图谋串标;或者直接劝退“第四家供应商”,并在自己中标后给予补偿。

 
——王连洪

 
  专人负责标前信息

  “对于政府采购信息的保密工作,我们各阶段都有严格的要求,比如供应商回函确认参与某个项目的投标,我们就是由专人负责的,待到开标前才转交给项目负责人;有关采购信息收发的传真机也是由专人负责的,各种采购文件只有一个人知道……这就大大缩小了政府采购信息保密的难度。”

 
——尹存月

 
  “由专人负责,信息一旦透露就可以找‘专人’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两个人的话,还可以互相推诿。为了避免采购信息被泄露,我们中心的采购文件也是由专人来发放的。有人可能会说,一个人怎么忙得过来呢?事实上,一个人发放招标文件是没有问题的,因为供应商领取招标文件并不是同一时间来的,往往是今天几家,明天几家,这个时间点一家,那个时间点一家,采购中心相关人员的工作时间完全可以错开。”

 
——王连洪

 

  保密贯穿于评标过程
 

 

评标过程保密
应给评审专家提供一个相对保密、独立、公正的评标环境

  过程保密 评标才能更公正

  典型案例:在一个空调设备项目评审结束后的第二天,便有未中标的供应商给市委领导写信反映该项目在评标环节存在诸多问题。“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这家供应商对中标人的各项得分了如指掌,甚至对评标现场采购人代表的发言以及专家的打分细节也都非常了解。虽然供应商反映的问题最终因为缺乏有力证据而没有导致我们单位被处分,但却使政府采购在市委领导那里留下了很不好的印象。
  
  专家说“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内建议:“评标过程应该保密,尤其是评标专家的对话。因为在评标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有的供应商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只被个别专家发现,其他专家没有发现’的情况,如果把发现问题的专家公开,可能会招来打击报复,这将导致专家不敢说真话。”河南省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静说。

  经验交流:为了提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不少地方专门出台文件对评标过程的保密性进行重申。例如,《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 就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的有关情况;《广东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扬州市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徐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准则》也有类似的规定。
 
  一些集中采购机构在制定内部行为规范时,也就评标过程的保密予以了强调。例如,江苏省宿迁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其保密工作制度中规定:“评标必须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标情况透露给与投标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其他政府采购中心也有类似的保密要求。

  保密需注重细节

  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安全保密制度》规定,“中心评标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与评标无关人员进入……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业务工作中及其他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交往中不得泄露采购业务秘密。”

  辽宁省营口市政府采购中心要求:采购中心工作人员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开标现场的各种材料,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带走,由招标科负责收集整理,做好保密事项后,交由综合科保存。
 
  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府采购中心保密要求:所有参加评标工作的人员,在评标期间必须认真执行遵守文件、资料复印、借阅等管理制度,评标过程中的评标文件、资料及各种表格等只限于在评标规定的场所使用,不得外带,不得复印;评标人员不得以口述、电话、传真、书信等方式将有关的评标内容(投标文件、评标情况、评标方式及进度等)透露给未参加评标的人员(包括亲属、朋友、同事等)和未参加评标的各级领导,不得擅自对外公布评标的一切情况。不能向评委所在单位汇报评标情况,当本单位领导主动询问时应不予答复。不得将评标资料带回家;评标中产生的废纸、废表格、废草稿等,要集中存放,由会务组统一销毁;如发现资料遗失等问题时,应及时向会务组报告……【详细

  评标结果不宜先行透露

 


  两种声音:

  评标结果先行透露不影响最终采购结果“标已经评完了,先行透露评标结果不会影响采购结果,所以没关系。”河南省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静如是说。对于这种说法,业界不少资深人士和李静持一样观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人只能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因此,评标结果被先行透露不会影响最终的采购结果。

  先行透露评标结果可能会对采购结果造成影响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却认为,私下透露评标结果依然可能会对采购结果造成影响,比如供应商和采购人勾结,让采购人不要排名第一的供应商,而选择排名第二的供应商;或者直接叫排名第一的供应商的生产商发函说,不会供货给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不提供售后服务,以此要挟中标人放弃中标。在沈德能看来,先行泄露评标结果还会引发更多的质疑投诉。“如果供应商知道自己排名第二,它的想法就是怎么样揪出第一名的问题,然后自己补上。如果情况不明,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不敢贸然提起质疑投诉。”沈德能如是说。

  专家说“法”:评标结束后先行透露评标结果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因为很多采购人都未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结果,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结束后,只是出具包括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等内容在内的评标报告。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泄露了评标结果或泄露了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排序,根据该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评标结果保密,因此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人员不仅自己不能先行泄露评标结果,而且还应提醒评标委员会在中标公告尚未公布前,应当对评标结果进行保密。”上海市的一位法律专家提醒。

  业内建议:在评标结束后即公开评标结果就不存在在中标公告发布前先行泄露评标结果的问题。但既然许多地方都是在等待中标结果确定后再发布中标公告,那就应该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在统一发布公告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该对评标结果或中标候选供应商推荐情况进行保密,不仅不应私下透露,而且还应该禁止一切形式的借阅、复印操作。沈德能认为,最好是让采购人直接授权评标委员会当场确定中标人。“但这得管理部门作出强制性规定。因为没有规定,采购人是不会放弃这个权利的。”沈德能如是说。【详细
 

  商业秘密是保密的重中之重
 

商业秘密是保密的重中之重

  
   典型案例:“我们单位刚组织完一个家具项目的招标,我有一个朋友刚好是某家具公司的销售经理,我们组织家具项目采购时,因为公司内部调整,他们没来得及投标,现在他们打算参加J省的一家具项目的招标,让我借之前组织过的那个项目的投标文件给他参考。如果提供给他,我是否违法?”

  专家说“法”: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根据合同订立过程的定义: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所以,投标文件属于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文件。
 
  法律专家提醒,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法的第六十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护好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业内建议:为了避免供应商的行业秘密被泄露,投标文件的保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具体操作中,只能向采购人提供中标供应商的副本,采购中心只需将正本和一至两本副本进行存档即可,其余的要统一销毁。在向采购人提供副本时,还应当履行一定的手续,比如填写保密承诺书。
 
  另外,对于涉及供应商商业秘密的评标专家、监管人员、采购机构工作人员等,也要逐一签订保护投标人商业秘密的承诺书,评标现场的一切资料包括草稿纸张等一律要留下,由采购机构人员集中处理,评标专家不得以任何借口带走评标现场的任何资料。

  经验交流:

  
辽宁省营口市政府采购中心王连洪介绍,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在未拿到采购人中标通知书前,采购中心是不会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副本给采购人的。“因为有时未中标供应商可能才是采购人满意的中标人,一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给了采购人,采购人和未中标供应商就可能会对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挑毛病,不但可能扰乱正常的定标程序,中标人的商业秘密也被泄露了。”王连洪如是说。
 
  江苏省扬中市政府采购中心规定,采购结束后采购文件经采购经办人收集、整理应按规定时间及时转交档案室,由专人管理。调用采购文件档案需办理登记审批手续。未经主任室批准不得对外转借、复印采购档案。
 
  江苏省宿迁市政府采购中心在保密工作制度规定,采购项目结束后,要按有关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及时归档。项目归档后,未经采购中心领导同意,不得对外转借、复印采购档案。确有必要阅档的,应办理相关借阅审批手续。重新归档时,档案管理员应核查无误后,办理核销手续。【详细

  政采保密呼唤保密实施细则
 

采购信息保密实施细则应尽快出台
 
  政府采购信息保密细则亟需出台

  “从行业的角度来讲,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出台一个全国性的政府采购信息保密规定,把政府采购信息的保密提升到一定高度,确保采购活动的规范有序。”辽宁省营口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王连洪如是说。
 
  业界专家建议,全国性的政府采购信息保密实施细则至少应当包括:应当保密的内容(列举在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事项)、保密的具体要求、违反保密要求的惩处措施等。保密的范围应当包括未公布的采购信息、供应商的登记资料、采购人采购计划资料、投标供应商名单、评标专家资料、抽取专家、评标情况、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采购文件档案等。保密的要求应当包括回避制度,同事之间不该打听的内容、涉密信息和材料由专人负责等。

  做好保密工作还需培训从业人员的工作技巧

  在沈德能看来,全国性统一的保密规定出台后,还应当组织相关的培训,让采购人员学习实际工作中应当如何做好保密工作,如何妥善拒绝泄露采购信息。
 
  “代理机构的有些工作人员反映,实践中不好拒绝他人的询问,不懂拒绝。弄不好会被供应商投诉说态度不好。所以,培训很重要,教会他们合理合法、有技巧地拒绝。”沈德能如是说。
 
  广东省的一位从业人员则建议,可以考虑把保密规定张贴在开标室以及供应商接待室,让供应商知道,保密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详细
 
  结语:政府采购工作的许多内容涉及保密范畴,采购机构要想健康发展,必须规范自己的日常管理行为,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招标信息、答疑材料、商业技术要求、中标公示等都属于公开的范畴,公开就是保证供应商的知情权、平等参与权。保密工作本质上说是保证公平竞争的一种形式与途径,与公开追求的效果殊途同归。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