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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拒签合同应赔偿全部损失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0-08-05 10:4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力避评标结束后采购合同“难产”(六)

  在政府采购代理活动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多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负责人都会大大松一口气。因为通常情况下,只要采购人愿意确定中标供应商,那就表示认可采购结果了,签采购合同是顺理成章的事。但在具体的操作实践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由于采购人的原因采购合同签不成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的。

  新要求被拒便拒签合同

  今年年初,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一电梯项目的招标中,A、B、C、D4家公司参与了投标。评标结束后,B公司以综合得分最高,报价最低(216万元)成为此次采购的第一中标候选人,C公司则成为此次采购的第二中标候选人,其报价为237万元。

  中标公告发出后,采购单位新领导到岗,对电梯大小进行了调整。但当采购人代表向中标供应商B公司提出此要求时,B公司却在中标价格上提出了新的要求:“现在电梯的尺寸大了,耗费的材料也增加了,因此必须加价。否则,我公司将只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却表示,中标价格既然已经确定,就不能再改。于是双方陷入僵持状态。此时,中标候选人C公司向采购人代表提出,愿意在加大电梯尺寸的情况下,以B公司的中标价承接该项目。采购单位的新领导当即拍板--就买C公司的吧!

  B公司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致电采购单位:“中标通知书已经发给我们了,你们不和我们单位签合同就是违法。只要你们敢和C公司签合同,我们马上就告你们。”在咨询单位的法律顾问后,采购人也不敢贸然与C公司签合同,但也不愿意再与B公司签合同……那么,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与中标供应商签合同到底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应承担双重法律责任

  在2002年底的一场官司中,法院是判决采购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据了解,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浙江某县电力工业局因新建电力调度营业用房需要购买两部电梯,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了某机电设备公司等6家供应商参与投标。评标结束后,某机电设备公司被电力工业局确定为中标供应商。该公司随即交纳了10万元履约保证金。次日,电力工业局向该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正式确定该公司中标。但电力工业局却迟迟不与该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该公司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电力工业局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适当赔偿该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这是《政府采购法》实施前的案例。

  《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后,依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采购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如果不签采购合同,又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提醒,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法律专家、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张雷锋则指出,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即成立。一般情况下,采购人是不能随便收回的。如果是出于国家利益而需要取消合同的,可以给予中标供应商补偿。但如果只是由于采购人原因取消的应该赔偿。”上海市财政局专职法律顾问王周欢如是说。不少法律专家都认为,如果采购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至少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缔约过失的的民事责任。

  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在业界专家看来,采购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当包括中标供应商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为了缔约而到采购单位进行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准备履约支付的费用、因为实地考察产生的费用以及准备履约所支出费用的利息等;间接损失则包括中标人拿到中标通知书后放弃的与第三人签订采购合同机会而遭受的损失等。

  据了解,在司法实践中,对缔约过失责任的判决一般是实行完全赔偿原则。也就是受损害的一方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缔约过失方予以赔偿。因此,如果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单方面放弃签订采购合同的,需要赔偿供应商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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