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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操作集萃:竞争性谈判技巧大公开

作者:政府采购信息网综合 发布于:2010-08-19 14:2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综合

  第一页:竞争性谈判小组预备会必不可少||竞争性谈判的心理“陷阱”及应对方法
  第二页:综合评分法:重点审查正负偏离||使用综合评分法容易造成高价中标?
  第三页:最低评标价法也能发挥政策功能||最低评标价法≠最低报价中标法
  第四页:竞争性谈判主体应具备合法资格||竞争性谈判怎样选择供应商
  第五页:书面记录能解决竞争性谈判大问题||竞争性谈判文件格式需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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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其由于操作简便、节省时间、效果良好而被广泛应用于公开招标限额以下且技术条件相对复杂的项目中。但是,由于竞争性谈判不同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程序化操作,也不同于询价采购对比内容的单一性,通过这种采购方式若想取得价格、技术、服务的多赢,必须掌握一些技巧。有时,谈判双方的面部表情、语气、动作都会影响谈判效果。本系列报道特针对此内容展开,与读者共同探讨。

竞争性谈判在政府采购五种采购方式中因为操作简便节省时间而被广泛应用于公开招标限额下项目

竞争性谈判在政府采购五种采购方式中因为操作简便节省时间而被广泛应用于公开招标限额下项目


 

竞争性谈判小组预备会必不可少 

  【案例】某单位使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LED显示屏,按照事先的商定,谈判时采购人代表始终保持疑虑态度,而其他两名专家主要在技术和商务方面进行提问。谈判进行过程中,3个人默契有加,配合得十分成功。供应商方面对采购人的质疑态度感到紧迫,这直接影响了他们尽可能地对技术方案和售后服务方面作出承诺。在进行第二轮谈判时,参与采购活动的3家供应商不仅分别在技术和服务方面给予了让采购人满意的方案,同时也几乎把报价降低到第一轮时的50%~70%。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为成交供应商。

  这个案例启发我们,竞争性谈判之前的准备必不可少。因为每一个使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都是在谈判之前两天到几个小时之前抽取谈判专家的,包括采购人代表在内,彼此并不熟悉,更不要说配合默契了,可偏偏谈判就是一个team work。再者,在得知自己将参与谈判项目之前,专家们根本不了解项目,加上还有本职工作,他们都是匆匆地来、匆匆地去,能真正熟悉谈判文件的时间有限。如此一来,谈判之前的预备会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谈判小组可利用半个小时到1个小时的预备会议充分阅读谈判文件,了解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等,同时阅读《谈判小组成员注意事项》、《竞争性谈判工作纪律》等必要文件。之后,谈判小组应该选举出组长,此人可在谈判出现分歧或者意料之外情况时对局面进行掌控以及决断。

  上述步骤完毕之后,谈判小组成员之间应该进行一些必要的沟通,比如就个人的理解哪些打分条款描述不够明确、评判尺度不实际等,或者哪些条款比较重要,提醒谈判成员予以注意。之后,大家还应该探讨一些打分之外的技巧,比如谈判的技巧,包括发问方式、发问内容分工等。

  预备会议结束时,应正好是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开始时间。简单的商讨之后,谈判小组成员会对项目更有把握和自信,这也会影响供应商谈判时的态度和表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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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的心理“陷阱”及应对方法

  过于自信得不偿失

  在竞争性谈判中,很多采购人把开标前对市场或者说对个别供应商的摸底成为自己采购目标实现的一种可靠依据,形成在谈判过程中的倾向性;有的供应商因为标前与采购人有过接触,始终抱定接触时所谈的那些没有形成的事实,不顾谈判过程“瞬息万变”的客观现状。这是种一厢情愿的心理状况,过于自信的一种表现。

  因此,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甲乙双方要增加一个“过于自信”折扣,即要在最乐观的情况的基础上减去25%,再在悲观的基础上加上一个25%,这样谈判双方才有正确的心理状态,并能正确面对谈判所涉及到的情况。

  仓促交易难逃厄运

  在竞争性谈判中,采购人没有把对方的情况摸清楚,包括对成交一方的技术、服务的详细情况,仅仅是对低廉的价格青睐,就确定成交对象,这种仓促的交易行为,心理学家称为“确认陷阱”。

  怎样避免犯这种低级错误?决策时多听听、多看看他人的意见,这是避免“确认陷阱”的最好方法。要做足功课,标前的市场调研工作要做得深入细致、广泛,做得越充分,就可以注意到那些证明相反意见的信息。

  单赢思维尖锐矛盾

  竞争性谈判是一个双赢的格局。在一些供应商的眼里,别人赢就是自己输,总要想方设法消灭这种双赢的现象。在他们看来,对对方有利就是对自己有害,把竞争性谈判庸俗化成为一个金钱问题,结果使潜在的并将有好的结果的交易演绎成为尖锐的对立矛盾。这种现象在一些采购人身上也存在,总想把供应商合法利润榨得干干的,使谈判既伤了感情,也损失了好的谈判结果。

  解决的方法:要使谈判问题多样化,不仅关注交易的一个方面,要在谈判中构建和谐的氛围;在谈判中要注意,不要因为对方妥协或让利就轻视、拒绝对方,甚至不屑一顾;不要让不理智的态度成为损害谈判的障碍,要学会在谈判中把涉及对方利益的问题展开讨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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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页:竞争性谈判小组预备会必不可少||竞争性谈判的心理“陷阱”及应对方法
  第二页:综合评分法:重点审查正负偏离||使用综合评分法容易造成高价中标?
  第三页:最低评标价法也能发挥政策功能||最低评标价法≠最低报价中标法
  第四页:竞争性谈判主体应具备合法资格||竞争性谈判怎样选择供应商
  第五页:书面记录能解决竞争性谈判大问题||竞争性谈判文件格式需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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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重点审查正负偏离

  日前,许多使用竞争性谈判的项目钟情于综合评分法。一方面因为认为这种方法评判因素全面,能够有效地满足采购需求,另一方面,一些接受项目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综合评分法比较好操作,谈判小组成员只对照事先确定好的评分要素和评分标准进行审查并打分即可。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综合评分法能够较好地突出采购项目的技术要素,解决“不能规定详细规格或提出具体要求”的麻烦。

  其实,使用综合评分法的竞争性谈判项目也并非就容易操作。在谈判时,谈判小组成员对于商务条款和技术条款偏离的判断和把握显得尤为重要和复杂。

竞争性谈判采用综合评分法对于谈判小组成员对商务条款和技术条款偏离的判断和把握要求更高
竞争性谈判采用综合评分法对于谈判小组成员对商务条款和技术条款偏离的判断和把握要求更高

  在真正进入谈判阶段之前,谈判小组成员应认真研读谈判文件规定的有效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商务条款、技术条款,尤其要重点阅读一旦发生偏离时的解决方法。之后,专家们才能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供应商的谈判文件逐一进行审核。这时候,供应商出具的商务条款偏离表、技术条款偏离表应是审核的重点。许多参与过竞争性谈判的专家都表示,供应商提供的商务或技术条款是否构成偏离,大多数时候并不直观,需要专家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进行准确判断,实在无法给出定论的还要向供应商进行询问。与此同时,专家还要审核供应商提供的偏离表的真实性问题。因为个别供应商可能会为谋取中标而作假,但某些时候,谈判小组成员可以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其他资料或者其综合实力进行判断,对作假行为予以识别。

  我们都知道,在商务条款、技术条款中标有星号的重要条款是不可以发生偏离的,否则,将作无效投标处理。可一旦偏离小于谈判文件规定的项数,在价格评议时,可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幅度,对最终报价进行适当调整。

  在使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谈判时,不要忽视对谈判文件的制作。切勿带着一切都可以现场谈的心理展开谈判。因为供应商各自特点的不同,会带来许多不可控因素,比如,供应商宣称自己的产品为新技术、新发明,或者认为自己提供的技术方案比谈判文件的规定更适合项目本身,等等。只有在谈判文件各条款设置得具体明确、评判尺度容易掌握的情况下,谈判小组成员才能准确掌握谈判节奏、把握谈判走势。【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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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综合评分法容易造成高价中标?

  根据调查,综合评分法这一被广泛应用的评标方法在实践中引发投诉的比率也最高。业界专家指出,“多数投诉都源于代理机构在制定招标文件时没有对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进行合理设定。在选择综合评分法时,不要相信熟能生巧,每次选择都得开动脑筋,不同的项目,应该有不同的评审因素和不同的权值。”【什么是综合评分法

  合理设定价格权值

  “他们采购的这批空调市场认可度很高,但太贵了,我们用不起。委托采购时,已经告诉过我们的预算。但评标时,还是打电话问我们能不能支付。早知道是这样就不委托他们了。”某单位的空调设备采购因超预算废标后,采购人代表不满地说,“我们已经咨询过专业人士,按照预算完全可以买到性能和质量都比较好的产品,但招标公司把价格权值设得太低,只占30%,所以供应商的报价普遍偏高……”可见,使用综合评分法时,过于突出技术指标或服务能力,淡化价格因素,很容易造成高价中标。

  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尹存月认为,如何根据采购人的需求合理地设置各评审因素在综合评分中所占的权值,是决定采购成败的关键。不同的采购类别,评标因素和所占权值是不相同。即使是相同的采购类别,评标因素和价格权值也会存在差异。如高校的电脑采购,如果给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用,普通的配置就可以了;如果给计算机专业和设计专业的学生用,配置和性能要求就会高些。不同的使用要求,所需的技术参数是有区别的,价格也会不一样。因此,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价格权值当然就不能一样。在设置价格权值时,还应考虑采购标的的市场情况,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大的,价格权值可以设得高些,而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小的,价格权值应设得低些。

  “去掉最高和最低分”可否合法化

  业界许多从业人员都表示,“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再计算综合得分”的做法很公平,可以有效避免评审过程中主观因素左右评标的情形。“我们通过实践,效果非常好。供应商对这种做法大加赞赏。”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介绍。上海市的一位专家指出,如果有专家想徇私情或者是个别专家对某个供应商有成见,其打分就可能被排除掉。法律专家提醒,这种做法不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但法律专家同时也呼吁,既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再计算综合得分更公平、更合理,那么,有关部门何不在完善制度时予以考虑?【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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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评标价法也能发挥政策功能?

  有人说,无论是在招标采购时还是在组织竞争性谈判时,最低评标价法操作起来更难,且也没有综合评分法那么受欢迎。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是两方面原因所致:一是认为最低评标价法就是简单的最低价中标,商务和技术方面的情况无法被全面顾及,二是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全部满足实质性要求”这一条款难以掌握,且认为“质量和服务完全相等”很难成立,没有比价的基础就如同建筑物没有地基,后续工作很难进行。

  其实,如果谈判文件编制得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适用空间也很大。而且,对于一些技术相对成熟、服务也趋于标准化的采购项目来说,最低评标价法要比综合评分法更为适合。那么,编制谈判文件应该注意哪些内容?

  首先,对“采购需求、质量、售后服务”应给出具体、规范的尺度或标准。其次,依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符合性检查、商务性审查、技术性审查程序等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性检查、商务性审查、技术性审查均合格的投标文件,可称其为“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没有通过审查的可宣布其投标无效。完成上述步骤再进入谈判的下一个环节。需要注意的是,“三项审查”环节只是一种谈判文件实质性条款的符合性判断,对于那些条件优于文件要求的产品,不应给予加分。

  审查环节结束后,谈判小组可就价格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或者要求供应商做最终报价。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其成交资格无可争议。

  目前,业界有一种观点认为,使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采购很难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其实不然,对于那些符合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供应商或产品,谈判小组完全可以在履行正常审查程序之后,对于供应商给出的最终报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

  总之,在使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的竞争性谈判中,价格为谈判、评审的主要因素,但并不是惟一因素。【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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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评标价法≠最低报价中标法?

  货比三家不吃亏,讨价还价能省钱。基于这样的习惯,一些从业人员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时往往会进入这样的误区:最低评标价法就是最低报价中标法。如某学校在采购黑板时,就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本次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将被确定为中标人。经常参与评标的沈阳师范大学副教授李文介绍,最低评标价法在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部分操作者过于教条,甚至是惟低价是买。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王琦认为,低价中标应以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为前提。招标采购单位在选择最低评标价法后,应量化相应的评审指标,确保产品的价格基于同一标准。

政府采购中采用最低评标法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也未必能中标

政府采购中采用最低评标法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也未必能中标

  量化评审指标是关键

  和业内许多权威人士的看法相同,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许敏认为,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的项目,价格是关键因素。但价格的比较应该建立在同一标准的产品之上。因此,在制作招标文件时,量化采购标的的评审指标是关键。

  湖南省某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表示,量化评审指标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之具有可比性。业界人士普遍认为,不同技术参数的产品在质量方面是有差异的,价格自然也会不同。如空调设备,技术参数不一样,价格就不同,质量上也有差距,耗电量和噪音差别也很大。家具采购也很典型,只要稍微有些规模的家具厂都能做,都能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但是价格相差是很大的,产品质量也相差很大。

  低价不一定中标须事先明确

  为避免供应商质疑,很多代理机构会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最低投标价不作为中标的保证。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尹存月说:“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时,中标人须满足两个必要条件:第一、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第二,经评审投标价格为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提醒,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如果中标价低于成本价,中标人为了能继续盈利,可能会在履约质量上动脑筋。此时,采购质量可能因此受到影响。【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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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主体应具备合法资格

  竞争性谈判跟谁谈都可以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事实上,如果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代表并非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的委托人,他就不具备有效的谈判资格。这种情况还是较为常见的。例如,有些供应商派法律顾问作为其代表参与谈判,有些供应商让总工程师去回答谈判小组提出的问题,还有更多的供应商由不具备法人代表资格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出面参与采购。需要强调的是,除法人代表外,其他人若想获得谈判的有效资格,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否则,无论身份在企业中有多么重要,都不具备谈判资格。

参与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应该具备合法资格

参与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应该具备合法资格

  签写授权委托书也是有讲究的。先看下面的案例:在某医院办公家具竞争性谈判项目采购开始之前,A公司副总经理向谈判组织人员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以证明自己参与谈判的有效资格。委托书上写道:“先委托某某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与市政协的办公家具公开招标项目。代理人在开标、评标以及合同谈判时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有关事务我均予以承认。”结果可想而知,这位副总经理被谈判组织者否定了有效谈判资格,未能参与谈判。原因是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事项与行为人即将进行的事项不符,也就是说,该行为人在医院办公家具谈判事项上,仍未得到授权。法人授权可以是一个事项,也可以是多个事项,关键在于参与谈判的人员一定要获得作为代表公司参与采购的授权。

  再看一个案例。某公司具有涉密资质,欲参与某涉密办公楼的装修项目,项目金额超过100万元。参与谈判的人员在采购之前向谈判组织人员出具了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审查无异议,谈判开始,最后,该公司顺利中标。但在开始采购之后麻烦来了。该项目遭到其他供应商投诉,理由是中标公司谈判代表不具备法定授权谈判资格。原来,该中标供应商的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凡公司承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切决策必须由公司全部合伙人共同做出,否则无效,而本次谈判中参与谈判人员的法人授权书仅由其中一名合伙人授予。

  看来,法人授权内容还与公司章程密切相关,应首先判断授权事项是否属于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权力范围。除此之外,法人授权内容还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其授权也不具备任何法定效力。【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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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怎样选择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明确了六种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为其中的一种。《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采购的使用做了界定,各部门必须无条件执行。由于竞争性谈判采购规范、灵活,各地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使用较多,但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评审标准如何界定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程序,其中第五款明确了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原则,“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另外,《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统一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评审方法,“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以上文件均提到“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笔者的疑问是,如何界定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条件?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只给出了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并找不到具体评审方法,在具体实践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多半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如此操作难免会出现质疑投诉。

  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过程中,供应商提供参加竞争的产品质量、性能、生产工艺、货物来源、供货时间都会存在差别,要将“不符合采购需求、采购质量和服务的产品”谈判成“符合采购需求、采购质量和服务的产品”是难以操作的,毕竟每家供应商的产品有区别,产品特性可能已经确定,通过谈判并不能改变这些产品的性能。比如家具,虽然有时候供应商所使用的材料相同,规格尺寸相同,但每家供应商的工艺水平是不一样的,工艺水平无法在谈判文件中做详细描述。既然无法比较,何来“质量和服务相等”?

  怎样选择供应商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向其提供谈判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根据上述规定,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但根据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基本规定,竞争性谈判至少应有三家供应商参与谈判,且均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对比后发现,根据这两个条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很难做出处理。笔者认为,目前部分地市允许的“竞争性谈判有两家供应商参与且形成竞争即可谈判”的作法,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嫌疑。【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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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记录能解决竞争性谈判大问题

  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办公园区绿化项目采购,由于项目总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因此采用了竞争性谈判方式。在接下来的采购过程中,有4家供应商进入了谈判阶段。谈判共分3轮,由于这4家供应商平时就是对手,因此谈判气氛比较紧张,竞争很激烈。

  在这样的氛围中,两家供应商先后作出了比较大的让步:供应商A许诺,愿意在原绿化面积基础上再赠送一定的面积,并可由采购人随意选择绿化的时间;供应商B承诺,愿意赠送两个月的免费绿化护理。谈判小组成员恰到好处地使用了谈判技巧,供应商A为了谋取中标,也给出了赠送免费护理的承诺。

  在几家供应商全部满足采购需求的基础上,供应商A的报价最低,成为最后的胜者。可谁知,就在谈判文件规定的合同签署时间点上,供应商A反悔了。他们表示,谈判小组成员有一些误解,免费赠送的绿化面积其实是半价出售即“半卖半送”,两个月的绿化带免费护理需要采购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成本费,否则整个项目就要亏本。

  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也出面表示,才几十万元的项目,他们不可能给出那么多优惠,一定是谈判的时候授权代表没有表达清楚,造成谈判小组成员的误解。

  就在这时候,采购代理机构拿出了整个谈判过程的详细书面记录,上面清清楚楚地显示供应商A在谈判时作出的各项承诺。更为重要的是,该谈判记录已被所有参与谈判的人员包括供应商A的授权代表在内签字确认,想抵赖恐怕是不行了。

  上述的案例生动地说明了对谈判过程进行书面记录的好处。虽然目前的采购手段都较为先进,越来越多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都开始采用了录音、录像设备,但是与书面记录相比,这两种形式都无法突出谈判的重点,且不能要求参与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还需要说明的是,我国针对录音录像的证据效力限定较多,首先要保证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其次,录音、录像证据的取得必须是通过合法的手段。除此之外,录音录像中的民事行为还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证或者找到其他证据证明其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要求,才可被认定有效。

  看来,竞争性谈判组织者对谈判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并在谈判结束后由参与各方签字确认,不失为一种预防后续问题发生的好办法。【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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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文件格式需统一

  在政府采购网站上,经常看到竞争性谈判公告和谈判文件,对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发现部分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对于竞争性谈判一些文字上的表述,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主要集中在把竞争性谈判混同于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上,从而在谈判文件中出现了招投标字眼和招投标类的行为方式。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一些规范,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严肃性。


竞争性谈判文件制作需规范

竞争性谈判文件制作需规范

  名正言顺有助规范

  笔者认为既然是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就应该按照其本来的面目与内容行事,克服一些混乱的现象。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相关概念描述,特别是文字界定方面没有具体的规定,各地执行起来可能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大家都清楚不能定性为招标文件,但具体到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如何确定一些概念,对相关的内容如何进行符合性的描写,这就涉及到采购中心的专业素养了。结合工作实践,笔者做出一些探索性研究,希望抛砖引玉,有助于竞争性谈判方式表述上趋于更加完善。

  文件名称以“竞争性谈判文件”为好。既然采购方式定为竞争性谈判,笔者认为,向供应商发出的采购文件还是以“竞争性谈判文件”较为合理。一方面可以说是明至实归,比大而化之的“采购文件”针对性更强;另一方面突出非招标方式名称,更有利于当事人一目了然,提高供应商对政府采购项目准备阶段的针对性。

  供应商交纳的文件可以称为“竞标文件”。这种称呼至少有以下几种好处:一是明确地区分了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提交文件之间的差异性;二是突出了竞争性的含义,与竞争性谈判的题内意义相吻合;但是把供应商递交的文件定为“竞标文件”,似乎也有“标”存在的嫌疑,就是与招投标的“标”没有脱离开,但是换一个角度看,假如把“标”理解为标的物的“标”,那么,笔者认为对于任何采购项目都有一个标的物的解释是行得通的。

  有的采购中心把供应商交纳的文件定为“响应文件”,本身没有错,也刻意把采购中心发出的与供应商提交的文件区分开了,但是响应文件似乎针对性不是很强,而且概念太大,因为任何采购方式中,供应商提供的文件都可以称为响应文件。

  要正确运用相关词语。在政府采购文件编写过程中,一般来讲,格式是固定的。采购文件编写的差异性仅仅体现在项目内容、参数与时间等方面,对于貌似机械性的操作,标书制作人员可能会出现审美疲劳,在制作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方式文件时也套用招标方式的标书,引起了许多概念与逻辑上的混乱,这一点要给予充分的重视。

  招标方式的采购文件中的某些对应于招标方式的词语要做相应改变。紧密结合竞争性谈判的特征,笔者认为,“标书”要改成“竞争性谈判”;“评标”、“定标”等字眼都要进行改动,并且要结合上下文的语境向竞争性谈判方面改动,不能机械操作;“评标委员会”要改成“竞争性谈判小组”;“中标公告(结果)”要该成“成交公告(结果)”,或者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不管是招标方式还是非招标方式,都可以称为项目结果。【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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