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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非招标方式引发业界新变化

作者:王巍 发布于:2010-08-20 09:5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规范非招标采购活动专题(一)

  编者按 研究制定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被财政部写入今年的全国政府采购工作要点引起各方的关注和期待。在中央有所动作之前,部分省市已经先行。它们大多参照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的规定出台了非招标采购活动的规范,引导本地区的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活动的走向,为加强本地区政府采购工作的整体规范作出了贡献。

  本选题主要以出台了相关规范的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和甘肃省为例,探讨地方规范非招标方式的做法,以期为读者提供借鉴。本选题共五篇,敬请关注。
 

   “在甘肃,使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与公开招标的项目一样阳光、公平和公正。”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陈军对如何规范非招标采购颇有心得。他说,对于采购人来说,招标与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区别只在于项目是否时间紧急、预算金额是否过小以及国内供应商是否充足,如果没有这些差异,哪怕是那些预算虽小却接近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采购人也更青睐于使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为“公开招标公告时间长、竞争充分、评分办法种类多”。

  “甘肃省的非招标采购方式‘无空可钻、无私可徇’。”陈军说。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类似情况同样发生在山东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究其原因,是因为这三个省份分别于2006年9月、10月和2008年1月出台了针对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的办法和规范。经过一段时间的执行和实践,他们深刻感觉到了发生在非招标采购领域的变化。

  变化一:采购方式审批找到依据

  几年前,北京市的采购方式审批权限划分问题曾引发了一次业界探讨。当时,北京市各区县的采购监管机构都在审批同级采购部门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申请,而《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却明确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这看似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却在北京市财政局的灵活运用之下找到了依据,原来,北京市财政局发文向各区县财政部门进行行政授权,委托各区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代为审批采购方式。

  甘肃通过规范非招标采购方式达到了与北京异曲同工的效果。甘肃省《关于规范我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通知》规定:“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省或市、州财政部门申报,……县区政府采购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可由市州财政部门委托县区财政部门审批。”

  该通知的下发得到甘肃省各级财政部门的广泛欢迎。其实他们早就在做着类似的工作了,但未免因为由于暂时找不到法律依据而心中忐忑。该省的许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表示,如果真的把各区县加上市本级的采购方式申请都集中到市级财政部门执行,仅这一块的工作量就会让工作人员忙得焦头烂额。财政厅用通知的形式统一向区县财政部门授权,不仅减轻了市级财政部门的工作量,而且区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也可以光明正大地“摆到台面上”了。

  变化二:非招标也应发挥政策功能

  使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一般金额都较小,社会关注度不高,但这类项目同样与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一样,要注重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山东、内蒙的规范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相关办法都对此作出了明确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六、第七条规定:“参加非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除外。”“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激励自主创新等。”山东也在《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作了类似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副处长康佳表示,虽然非招标采购方式每年占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总规模较少,但额度再小也要发挥政府采购应有的作用和功能。“采购人感觉类似项目预算金额少,但供应商和公众不这样看。他们只认为凡是政府采购项目都应该公平规范,保护国家利益、维护人民权益。因此,使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也应该发挥政策功能,为打造政府采购的良好声誉添彩。”她说。

  变化三:小额项目不再自行采购

  对于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低于招标限额的项目,采购人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委托还是自行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两者都被允许。但在实践过程中,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发现大多数采购单位并不具备组织采购的条件和能力,自行采购更多地是发挥了他们的“自主选择权”,这使得这部分项目的采购行为欠缺规范性。

  对采购人自行组织非招标采购活动,山东和内蒙古发出了“禁令”。《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采购人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活动,确因专业技术、保密等特殊要求需自行组织采购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与此不谋而合。

  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有关人士表示,把非招标采购活动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是对采购人的负责,同时也是对政府采购制度本身负责。非招标采购活动由于竞争充分度没有公开招标高,因此容易滋生不公正的问题,由专业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可以大大降低采购风险,保证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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