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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非招标采购应加强可操作性

作者:王巍 发布于:2010-08-25 11:0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规范非招标采购活动专题(二)  

  竞争性谈判项目是否应在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期限为几天?询价采购项目是否需要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到现场监督采购活动?如果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项目多次发布公告都只有两家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是否还要进行下去?

  上述操作在现有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里都找不到明确的答案,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时常遇到。人们常说,“财政部第十八号令”的出台让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活动有了准则,但政府采购对于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的规定仍过于粗犷和简单,常常让具体操作的从业人员摸不着头脑。

  但在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和甘肃省,上述问题已不成问题,因为关于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规范已经出台。“规范之后,这几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更强了。”采购单位由衷地称赞。

  各项时限规定清晰明确

  注重非招标方式的各项时限规定,是内蒙古、山东和甘肃的共同做法。三地自治区级和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表示,只有时限统一且操作规范,才能真正做到程序规范,从而带来结果规范。

  仅就竞争性谈判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而言,山东省规定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且必须包括“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以及参加谈判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等内容。甘肃将5个工作日进一步拆解,规定“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期结束之日与供应商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和谈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内蒙古则细分为两种情况并给出了公告时限,即一般项目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但最长不超过7天。

  与此同时,甘肃还对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情况进行期限规范,即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当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报名的供应商,并将截止时间相应顺延,但顺延不超过2个工作日。

  这只是一个环节的时限规定,三地的非招标方式规范还明确了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到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之日止的时限、评审报告的编制期限、通知供应商谈判结果期限、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期限等内容。

  只有两家也可以继续谈

  谈判文件和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但递交报价文件或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反复审视项目全过程仍无疑义,重新采购持续出现同样问题。这是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采购活动经常会发生的情况,于是有采购人发问:难道只能将项目转成单一来源采购吗?从一家供应商处采购还不如在两家供应商之间发起竞争的效果好吧?

  山东省财政厅规定,“在书面征得供应商及采购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公平、公正和竞争原则,继续进行谈判采购”。内蒙古财政厅也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有充分理由说明货物的制造商或服务的提供商只有两家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按照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采购”。

  两地监管部门表示,实际操作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在谈判文件和程序都没有问题的情况下能够与两家供应商“继续谈”,不仅节约采购时间,有时两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也很激烈,最终的谈判效果不错。但对于只有一家供应商响应的情况,两地规定则完全相反。山东规定,“如果只有一家,应中止谈判,重新组织采购”;内蒙古规定,“如果只有一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继续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如此规定是希望通过重新采购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副处长康佳则表示,谈判或询价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仍然只有一家供应商响应,其实能够达到验证该项目只有单一供应商参与。当然,转成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之前,财政部门还要参与把关。

  重大项目引进现场监督

  “目前,甘肃省级采购项目无论是否采用招标方式,都会向我们监管部门发出参与现场监督的邀请。但由于监管部门工作繁忙、人手有限,只能有选择性地参加。比如,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到现场监督,500万元以下的项目视情况参加。”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陈军说。《甘肃省关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通知》中对非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作出了上述规定。陈军表示,不应因项目小就减少对其规范性的关注,类似规定作出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总要绷紧规范这根“弦”。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也规定,“重大的采购项目谈判或询价开始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康佳表示,内蒙古采购处会不定期地对非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或抽查,以此方法来提高所有该类项目的规范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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