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不能乱发慈悲
换位思考也有前提条件。
最近,一位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向笔者透露,虽然他们公司在具体招标过程中规定了许多应该判为无效标的条款,但在具体执行和评标过程中并没有那么“绝情”,具体评标时,他们很少判定投标无效的情况。这位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表示,把供应商判为无效投标后,负责具体投标工作的供应商代表“很受伤”。“辛辛苦苦来参加投标,投标文件因为一些小问题被判无效本来心里就不好受,回去后一定会挨领导批评。因此,通常情况下,对于无效投标,我们只是建议评审专家给他们打比较低的分,避免其最终入围就了事。”他说
换位思考是值得提倡的,但如此“体贴”是否有点无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具体执行机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不能乱发慈悲,既然招标文件规定了应该判为无效标的情形,评标时就应该要求评审专家严格执行。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应“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执行政府采购操作时乱发慈悲,不但破坏了政府采购制度的严肃性,而且还可能给自己惹来麻烦。今年年初,某市政府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就因为判定无效标不严格而引发了投诉。据了解,在该家具采购项目的招标中,有两家投标人都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只是具体的情况不一样罢了。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对其不响应都予以了“宽容”,只是在技术部分的打分时都打了低分。两家供应商最终当然都没能成为中标候选人。但评标结果公布后,其中一家供应商提出了质疑,称“此次评标不严谨,该判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未判”。由于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还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监管部门调查后认定了评标不严格的事实,责令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因此,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时,决不能乱发慈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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