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规范 询价采购简约不简单
■规范非招标采购活动专题(五)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这是《政府采购法》对询价方式适用情形的惟一描述,这往往使得人们认为询价采购很简单。确实,比起其他四种采购方式,询价不算难操作,但其操作只根据这惟一的规定吗?答案是否定的。在山东,询价采购项目不仅要编制询价文件,还要成立询价小组并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的询价供应商。在内蒙古,询价项目预算虽少,但是遇到社会影响较大的情况仍然要通知财政等有关部门,邀请他们到现场进行监督。
“有规范和没有规范的询价项目采购效果就是不同。”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陈军说。
询价文件和时限规定不能少
甘肃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必须在询价采购开始前制定询价文件,明确询价采购项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及确定供应商的方式、保证金交纳方式、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商务要求、数量和服务等、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和询价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合同主要条款、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询价并非想象中的找几家供应商问问价格即可。湖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副主任范红晖表示,如果不事先审查供应商资质、制定详细的产品技术规格和商务需求,很有可能买到便宜的产品但售后服务却不尽人意,也有可能买到的根本就是不合格的产品。
山东还规定,从询价文件发出之日至规定的报价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旨在给予潜在供应商充分的响应时间。甘肃省干脆规定询价采购也要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公告,公告应当公布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以及参加询价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等,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询价采购学问大
山东要求,询价采购要成立3人以上单数的询价小组,供应商应当在询价文件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递交报价文件,并且只能一次报出价格且不得更改,对询价文件所列出的全部技术、商务要求一并作出承诺。询价小组应当于报价截止后集中对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有疑问的可书面向供应商进行质询,但供应商的答复不得涉及对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变更。最后,询价小组根据询价文件确定的评定成交标准,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出具评审报告。
甘肃的规定与山东如出一辙,只不过他们要求询价小组在确定成交供应商的1个工作日内即向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以加快采购进度。看到这些规定,一位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负责人表示,自己对询价的印象有所改变,“原来认为询价就是和普通购物一样问问、砍砍价格,没想到里面的学问还真不少”。
询价报告为监督依据
询价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一般较少,如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到现场,如何对这部分项目进行有效监督?
甘肃规定,询价采购完成的3个工作日内,询价小组要根据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询价记录和询价结果编写包括询价采购小组成员名单、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情况、参加询价供应商的确定、询价记录和评定情况说明、成交和淘汰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询价结果等内容的询价采购报告,作为档案备查。山东的规定与此类似,只不过把编写报告的时间延长至5个工作日。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有关工作人员介绍,在山东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中,询价报告的编写情况已经成为一项重要内容。
短 评
为全国统一办法的出台作准备
去年年初,中国气象局下发《气象部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预算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须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诸多事项。继各省陆续出台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之后,中央预算单位也将工作视角扩大到规范非招标方式采购行为上来,足见业内对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视以及对其进行规范的迫切心情。
当“研究制定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见诸今年年初出台的2010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要点时,当“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面向全国开始广泛征求意见时,规范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的话题再次升温。各地率先一步的尝试均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为蓝本,但在一些热点、焦点问题上却各有各的做法,要求不尽相同,展现了各地的智慧。虽然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不停地进行探讨和尝试,但仍存有对省级实施是否符合法律精神与原则的担忧,同时也在经受着省级部门规章在规范效力上的考验。他们期待着全国统一办法的早日出台。
与监管部门怀有同样期待的还有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他们需要不断熟悉、适应各地不尽相同的管理和办法,盼望着全国统一办法的出台。
当然,在等待的同时,应有越来越多的地区行动起来,尽可能地对本地区的非招标采购进行规范,尽一方之力,为全国统一规范的最终出台提供制度和行动的双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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