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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确认权在一定条件下转移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10-08-31 10:0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操作小实务之“标前准备”系列谈(一)

  编者按 根据《政府采购法》,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虽然公开招标的采购周期较长,但因其“竞争更充分、操作更透明”而深受广大供应商的欢迎。值得庆幸的是,多数地方已把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但在具体的操作环节,不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还不时会出现问题。为了推进政府采购招标过程的规范化、精细化,本报特在“操作小实务”栏目,把公开招标分成标前准备、开评标组织、中标结果确定三大部分,对采购项目“从委托到采购合同的签订”进行系列探讨。希望能对您的操作有所帮助。同时也欢迎业界同行来稿,为完善采购过程献计献策。来稿请寄:wanyutao520@sohu.com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严格来讲,公开招标是从“采购人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开始的。据了解,目前,多数采购人都没有主动签委托代理协议的意识,许多委托代理协议都是由代理机构主动提出才签的。既然委托代理协议是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来的,那为何不在“不损害采购人利益”的前提下,对采购人可能出现的滥用权力行为进行约束呢?

  人们常说,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如何才能在签委托代理协议的这个环节有个良好的开始呢?在笔者看来,委托代理协议既然是用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那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应该用好这个约定,确保采购人在委托之后能有效配合代理机构的招标工作,确保采购人在法定的时间内确定中标人。

  据调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遇到过“需要采购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确认时,采购人总是拖拖拉拉,不予回复”、“评标环节,采购人代表为所欲为地表达自己的主张”、“定标环节,评标报告推荐的不是自己期望的供应商就不确认中标结果”等情况。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问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签委托代理协议时就予以解决,即把自己需要采购人配合的工作以及法律对采购人的要求都用约定的方式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并在委托协议中约定“采购人违反约定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如何完成此次采购”。

  如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就在委托协议中约定,“为了更好地满足采购人的需求,招标文件制作完毕后,须送采购人代表确认。为了保证采购的效率,采购人代表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采购人代表三个工作日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任何异议的,视同采购人已经认可招标文件的规定。”

  为了避免“评标结果出来后,采购人不确认中标供应商”的情况出现,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还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为了确保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采购人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确认中标供应商。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不确认中标供应商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评标报告中评标委员会的推荐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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