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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通知供应商参加采购 法律未禁止

作者:王巍 发布于:2010-09-01 10:0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某市重点幼儿园为了让教学环境更加优美,布局更加合理,教学功能更加完备,决定对教学楼和园区进行重新装饰和修缮。在此之前,他们需要首先使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家规划设计公司对幼儿园建筑整体进行规划。

  可是,采购公告发出之后,前来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寥寥无几。随着谈判时间一点点地临近,负责人老张的心情也越来越焦急。

  还有3天就谈判了,这天一大早,老张一进办公室就打开了电脑查询本市所有的规划设计单位,并一一查看资质,挑选出符合幼儿园规划项目采购要求的。随后,老张按照刚刚准备好的名单一一对供应商进行电话通知,向他们讲解本次采购的内容、要求,并邀请他们前来参加谈判。

  老张的努力果真有了效果。就在电话邀请的第二天,前来采购中心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就增加到了4家。谈判当天,老张看着4本谈判文件,心里乐开了花。

  经过紧张而又激烈的谈判,采购结果出炉了。老张一看,最终成交的正是自己头一个电话邀请的供应商A。

  正在老张为采购的顺利实施而欣喜时,麻烦找上了门来--幼儿园接到了供应商C和D的连名质疑书。质疑书中称:幼儿园规划设计项目采购的中标供应商为A,在采购前接到过采购人的邀请电话。质疑人有理由相信,采购人在邀请的电话中含有倾向性言语,甚至透露了与采购有关的信息。

  看到质疑书,老张十分委屈。他随后就向采购监管部门递交了书面情况说明,表示A、B、C、D4家供应商都曾接到过他的电话告知,在每一次沟通中,老张透露的信息均是相同的,并没有倾向性的语言。这样一折腾,幼儿园与中标供应商A的采购合同也迟迟没有签订。

  经过严格的调查取证,采购监管部门认为采购人的邀请的确无倾向性举动,采购人代表也未在该谈判中发表任何倾向性言论。

  不仅如此,同样接受电话邀请的供应商C和D也做出前来参加谈判的决定,证明在采购结果产生之前其对采购人的电话告知行为是认可的。至于在采购结束之后反而提起投诉,有故意报复之嫌。况且,由于目前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未规定采购人邀请供应商行为的性质,因此也不能断定幼儿园违法。最后,供应商C和D被判投诉无效。

  终于能名正言顺地签订采购合同了,可是老张心里仍然不是滋味。自己为采购做出的努力,怎么会遭人质疑呢?他找到了监管部门,听到了这样一番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是非常敏感的,而采购人的地位更加敏感。采购人的一举一动会被供应商反复衡量,只要不利于己,就会有所行动。邀请供应商的行为,初衷是好的,但是一旦做得不够妥当,就容易引发质疑甚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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