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采购人临时性要求上保险
“标前准备”系列谈(二)
为了避免采购人对招标文件反复修改而影响采购进程,一些经验丰富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会在委托协议中规定,“招标文件经采购人确认后,原则上不能再做修改。”但在具体的采购实践中,不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还是会遇到这样的情况:采购人代表对招标文件进行确认后,又三番五次地提出修改要求。更有甚者,招标文件发出后,还屡次提出需修改。由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应如何进行澄清及修改”,因此许多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都认为,没法拒绝采购人的这些临时性要求。这是不是说“采购人可以无拘无束地随时提要求”了呢?
笔者认为,对于采购人的这种临时性要求,代理机构同样应该予以规范和约束。比如代理机构可以在签委托代理协议时就明确约定“采购人需对其确认后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须提供书面的修改材料,且修改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否则,代理机构将不予认可”。增加修改难度、限制修改次数,可以让采购人代表在提技术需求时、确认招标文件前就认真考虑其需求。
当然,还有从业人员向笔者提出,“即便是在签委托代理协议时就约定了‘招标文件不能随便改’,但有的采购人代表还是不守规矩,需要修改时就电话通知我们。采购人代表和我们经常有业务往来,即便没有书面文件我们也不好不满足他们的要求。”对此,笔者还有一个建议,如果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觉得实在抹不开面子,那么就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来给自己的操作上保险--记录采购人代表的口头要求,并让其签字。这可以让采购人对修改需求更加慎重。
这是对采购人代表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如果等出了问题再相互推卸责任,那更伤感情。去年南方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一家具项目的采购中,就出现过这样的问题。采购人代表确认完招标文件后,又口头通知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对家具尺寸进行了调整。采购结束后,采购人代表对中标家具尺寸不满意,但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表示,中标家具的尺寸是采购人代表在确认招标文件后提出要修改的。双方各执一词,后来还闹到了监管部门。因此,笔者认为,书面形式才不至于空口无凭,政府采购代理工作有时须“先小人后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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