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实务:供应商是否必须购买招标文件
导语:“未购买招标文件可以参与投标吗”、“未购买招标文件能否对招标文件的规定提出质疑或投诉”、“现在的招标文件是否太贵了”、“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未参加投标是否可以对采购过程进行质疑或投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采访中不时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为此,特就“供应商是否必须购买招标文件”进行探讨(由于目前许多集中采购机构的招标文件都已经实行免费领取或免费下载,本选题讨论以“依然发售招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为前提),希望能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您有不同看法,欢迎来稿讨论并发送至:wanyutao520@sohu。com <mailto:wanyutao520@sohu。com>。
不买招标文件没有投标资格
案例:
“如果我在代理机构处报了名但没有购买招标文件,从别的供应商那里借招标文件来复印,然后根据复印件编制投标文件参加投标。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我们能否参加这个项目的投标?”
业内反应:
侵权说:
正方:上海市一位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提出,招标文件属于智力劳动成果,借招标文件复印并使用不合法,这种做法侵犯了别人的着作权。
反方:北京一位律师认为,这种做法并未侵犯他人的着作权。这位律师还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了发生在天津的一个案例,贺某给一家物业公司编写了一份招标文件,物业公司根据这份招标文件组织了招标,最后招到了理想的中标人。为此,贺某向物业公司索要“着作权”费6。5万元,并诉诸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编制招标文件“不属于着作权范畴”,但“从内容上看,诉争的投标文件都是依照国家招投标法制作的,第一部分的物业公司简介显然依据该公司介绍,其他的诸如岗位设置、服务范围等均为管理规范,且部分与其他物业管理文件雷同,其内容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着作权法所称的作品。考虑到贺某在文件制作过程中付出了一定的劳动,被告公司应支付使用费(注:2000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串标说
正方:“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里并没有‘未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许投标’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满足招标要求的供应商都是可以参加投标的,购买招标文件并未被列入对供应商的强制性要求。”深圳市某IT公司销售经理如是说。
反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明确表示,供应商未购买招标文件不能参加投标。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有关规定中可以看出有这样的要求。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来看,招标人须掌握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的情况。代理机构把购买招标文件作为投标的必要条件是合理的。
无独有偶,湖南省某中介代理机构的老总也表示,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有些规定中隐含了这个意思。如《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既然招标人不得透露,那么,潜在投标人又怎能去打探?潜在投标人不了解招标文件的获取人,又到哪里去借呢?
“中标人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有一个,潜在投标人就都是竞争对手。谁会随便把招标文件借给竞争对手复制呢?所以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串标。共享招标文件的确可以减小投标成本,但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还有澄清或修改的可能,难道这些东西还让竞争对手适时知晓吗?串标的嫌疑太大了。”江西的一位从业人员发表了这样的看法。
业内人士: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多数从业人员都表示,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应被允许参加投标。天津的一位从业人员表示:“买不买招标文件反映了供应商对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诚意。没有购买的供应商肯定不会让他们参加投标,正所谓非诚勿扰嘛!”“应该要求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都必须购买招标文件,这是为了引起供应商对投标的重视。花了钱,投标代表就要认真对待,要不然回去没法跟领导交代。”原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薛寿唐如是说。
业界专家建议,鉴于供应商有“未购买招标文件可否参加投标的疑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示:未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将不能参加投标。
特殊情况可转让招标文件
一些大集团、大公司在地方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到招标采购单位购买了招标文件,但却没有投标资格,有投标资格的投标人为其所属的大公司,因此在其分公司或办事处购买了招标文件后,所属大公司也有可能到招标采购单位购买;还有一种情况是,外商的代理商购买了招标文件,最后却决定由外商直接来投标。
业界专家认为,这两种情况都应该允许其对招标文件进行转让,并承认相应供应商的投标资格,这可以减小供应商不必要的支出。当然,在必要时,可以让供应商补充“授权转让”的书面资料。【全文】
互动空间:不购买招标文件有资格投标吗
探讨人: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徐舟
核心观点:未遵循招标公告所规定途径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能参加投标。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未向招标人购买(或者免费领取、下载,下同)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有资格参加投标吗?看了《政府采购信息报》(2010年8月13日第3版)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很受启发,也谈一点个人浅见。
一、为了确保招标行为的合法性和招标活动顺利进行,招标人有必要掌握招标文件收受人的情况。
根据《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招标过程由一系列的活动组成,包括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考察、召开标前答疑会、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等等。而为了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法律法规对招标人组织这些活动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例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或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除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以外,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招标人必须及时掌握招标文件收受人情况,而如果允许潜在投标人从招标人之外的途径获取招标文件并参加投标,那么,一者是招标人将无法有效掌握招标文件收受人情况,从而也无法尽到将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等情况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的法定义务;二者是这些潜在投标人很可能由于没有及时获取重要的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信息,投标出现重大失误,从而形成质疑、投诉的隐患。
二、为了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招标文件只能从规定的途径获取。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都规定,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按照上述规定,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信息属于应当依法保密的内容。法律法规这样规定,是为了杜绝给投标人串通投标开方便之门。因此,要求潜在投标人只能从招标公告所规定的正当途径获取招标文件,可以有效地防止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信息,这是确保招标活动合法性和公平性的内在要求。
三、招标文件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决定了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也应采取严肃的态度。
招标文件的目的是明确表示招标意向,它是招标人采购需求的全面体现,是招标人组织开展招标活动、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并投标、评标委员会评标的准则和依据,是订立合同的重要依据,是质疑、投诉等争议处理的基础。整个招标采购活动都是以招标文件为依据而展开的,招标文件可以说是整个招标采购活动的纲领。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可见,招标文件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严肃性文件。
另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应当在公开招标公告中明确。正因为招标文件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笔者认为,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及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也应采取严肃的态度,不从招标公告所明确的正规途径而通过其他“私相授受”的方式获取招标文件,是不可取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未遵循招标公告所规定的途径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能参加投标。这样做既符合法律法规的间接性规定和要求,符合招标投标活动的客观要求和操作惯例,同时也不违背法律法规的任何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
鉴于现行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并没有明确规定未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投标,因此,为了避免产生纠纷,笔者建议通过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对这一事项进行事先约定比较好。笔者所在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模板中就明确约定: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方式以及下载不成功的,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网上免费下载招标文件”的通知》办理。未按规定下载(或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
供应商没买标书有质疑的权利吗
案例:
“早就觉得××公司组织的招标猫腻太多,我们才没花这个冤枉钱去买招标文件、参加他们的招标活动。招标结束后一打听,有人说这次招标是内定的。我们就提出了质疑,但他们却说我们没有质疑的资格。”近日,沿海的一家供应商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投诉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没有购买招标文件到底有没有权利对采购活动提出质疑呢?记者组织从业经验丰富的具体操作人员进行了集中讨论。
如何应对供应商质疑与投诉
正方:可以进行质疑
采访中,不少从业人员都认为,没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一样可以对采购活动提出质疑。辽宁省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丁庶君就表示,供应商没有购买招标文件一样有权对采购活动进行质疑。比如说,供应商看到招标公告后,认为有不合理的内容就可以提出质疑,“我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是开放式的,并没有要求供应商必须购买招标文件才可以对采购活动提出质疑。在具体操作中,对没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我们也是受理的。”
无独有偶,甘肃省政府采购中心的卢欣荣也认为,未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有权对采购活动进行质疑。“如果是标前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呢?任何供应商都是潜在供应商。如果我没有买,但我看了招标文件,发现招标文件中有歧视性条款呢? 如果我买了再质疑,招标采购单位不修改,我这买招标文件的钱不是白掏了吗?这至少说明有些条款在没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情况下还是可以质疑的。譬如说招标文件对供应商资质的要求,限定注册资金为500万元,我的注册资金却只有480万元,我难道不可以进行质疑吗?”卢欣荣如是说。
反方:无权进行质疑
“没有购买招标文件就无权对采购活动进行质疑。没有参加投标怎么知道采购过程呢?连采购过程都是道听途说的,怎么能据此质疑或是投诉呢?没有购买招标文件、没有参加投标,就不是投标主体。任何采购过程以及采购事项都无法对其权益构成侵害。”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乔红花的观点很明确,“不是投标主体就没有资格质疑。因为质疑的前提是采购过程或采购活动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范红晖也表示:“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才会在利益上有冲突的可能性,连招标文件都不知道的供应商谈不上有利益上的冲突。因此,我认为,目前状态下,采购活动伤害了谁,对谁不公正,就由谁来质疑是无可厚非的。对你根本就没有不公,你质疑什么呢?”
业内建议:地方性规定可予以明确
据了解,在具体操作中,有的地方的财政部门参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制定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方面的管理办法,对供应商质疑作了具体规定,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就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此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供应商质疑处理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此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进一步明确“质疑供应商是参与所质疑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在《安徽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中,也有要求“质疑供应商必须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相关规定,如《安徽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条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办法所称质疑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向被质疑人提出询问,或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被质疑人提出的疑问;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必须是参与该质疑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业界专家建议,在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地方最好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对“未购买招标文件或未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是否有权质疑”这一问题予以明确,以免代理机构遇到实际情况时不知所措。
政府采购案例集萃:如何应对质疑与投诉
随着我国救济制度的完善,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也越来越多,如何应对这些质疑与投诉也成为了当前的一大困扰。在此政府采购信息网整合了一些操作层面的案例,期望能够给广大集采人员提供一些借鉴。【专题详细内容】
质疑减少源于“征求意见”
日前,在某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班上,讲到集中采购工作中值得广大集采机构学习和借鉴的好做法时,一位授课老师介绍说,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每个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发布之前,针对用户需求信息的主要内容增加了“公开征求意见”环节,不仅提高了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程度,减少了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而且在工作中变被动为主动,减轻了工作负担。
据了解,该市采购中心在编制招标文件之前,把用户的需求“上网”,公开征求社会、供应商及相关专家的意见,并在得到反馈意见之后组织讨论,经过讨论最终确定招标文件的编制标准并最终敲定其主要内容的做法,得到了广大供应商的称赞。【详细】
质疑供应商“哄”不得也“吓”不得
去年4月,南方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遭遇未中标供应商的质疑后,也采取了“哄”的方法。具体操作模式是,代理机构负责受理质疑的工作人员将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叫到采购中心,并对其说:“从投标文件来看,你们公司对这个项目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出现这样的结果,心情不好我们完全能够理解。因此,现在你们质疑我们的操作有问题,我们一点也不怪你们。只是我觉得你们应该好好想想,大家都是干这一行的,说不定过几天又有项目需要你们参与了。失败只是暂时的事情,将来你们肯定是有机会的。你们对政府采购那么重视,有谁好意思长期让你们白忙活?以后肯定会有机会给你们的……”
见质疑供应商代表气愤的表情越来越缓和,甚至还逐渐露出了喜悦的神色,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越说越来劲:“现在心情好多了吧,建议你们主动撤回质疑,更不要做投诉那种傻事。采购平台是我们搭建的,以后你们肯定会有机会的。”可是第二天,当地财政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一拨通代理机构总负责人的电话后就大发雷霆:“你们这是怎么搞得,哪能对供应商这么说话。你们的谈话反映出来的就是政府采购不是公平竞争的结果,而是供应商轮流中标……”原来,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前一天的谈话已经被供应商录了音。【详细】
不妨建立专门质疑投诉处理小组
投诉处理仅靠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律师和技术专家等方面的支持。因此,有必要成立供应商投诉处理小组,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律师和技术专家组成。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审查政府采购程序合法性;律师提供法律支持;技术专家每次根据项目不同聘请,主要提供技术支持。进而提高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案件的工作质量,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和公正。【详细】
招标文件售价应按印制成本确定
案例:
“有的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收费太高了,而且收费还没有明确的标准,上个月我们参加一个800万元的标,招标文件要2000元。”“你这个不算贵的,还有3000多元的招标文件,反正都是招标公司说了算,你想投标,就必须接受他的苛刻条件。”“我参加过一个标,一个标段的招标文件就是两千,七个标段下来就花了一万多。”“薄薄的几张纸就卖七八百元,不买就没有投标资格”、“有的代理机构通过出售招标文件就可以盈利上百万元。”
招标文件售价应按印制成本确定
部分中介:应根据编制质量定价
“免费领取不好,不能引起供应商对投标的重视。但是售价太高又会影响供应商投标的积极性。”原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薛寿唐如是说。但贵州一家招标公司的老总却认为,招标文件价格太低,一些没达到资格的供应商也可能会来碰运气,这势必会增加整个招投标的成本。那么,招标文件的定价到底应该以什么为依据?
北京一家中介公司的老总认为,招标文件的售价应该保证采购代理机构能收回成本。这里的成本不仅包括要印刷每份招标文件的费用,而且还应包括采购代理机构为了制作招标文件而进行的咨询、调研等费用。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把留下来存档的招标文件费用也摊到售出的每份招标文件中去。因为招标文件留档也是此次采购不得不“支出”的内容。
某招标公司工作人员则表示,不能单纯地以采购金额的多少来看招标文件的费用,因为采购金额相同的项目,招标文件的费用也可能有很大差别。技术含量高的招标文件有理由售价高一些。这位从业人员还举了这么一个例子,有个采购预算为3000万元的项目,招标文件售价4000元,按理说,这么高的售价,肯定没多少供应商会买。但最终却有17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而且其中有的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并不是为了投标,而是奔着招标文件的技术含量来的。
“其实,好的招标文件技术含量是高的,不是所有人都能制作得出来的,对于含金量高的招标文件,回报也相应地高于一般的劳务。好的招标文件反映了编制者的智力劳动,如果无论编制质量如何都一个价格,那谁还会在招标文件的编制环节投入大量的精力?”深圳某从业人员如是说。
专家:已包含在代理费中
在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原主任邓东亮看来,集中采购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出售招标文件时只能考虑印刷成本。即便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机构也不应该将技术含量和招标文件的售价联系在一起。因为技术含量也好,劳务费也好,都已经在招标代理费中体现了。而招标代理的工作内容已经包含制作招标文件的工作。“如果高技术含量的招标文件就可以卖更高的价,那问题又出来了--如何评价招标文件技术含量的高低呢?”上海的一位从业人员表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指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据了解,目前,许多地方的物价部门都给招标文件定了价,如广西的物价部门就给招标文件定了价。
“我们这边的物价部门也是有定价的。”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范红晖介绍。
据沈德能介绍,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的招标文件定价都没有超过200元。沈德能表示,按照《价格法》,招标文件的出售应该有政府指导价。根据该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制作招标文件就属于重要的公益性服务。目前,业界专家普遍认为,招标文件的定价只应考虑印制成本费,招标采购单位不应该利用出售招标文件来“赚钱”。这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招标文件的售价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整个招投标的正常运行,招标文件售价太高,会增加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可能会使一些潜在供应商望而却步。只有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定价才能实现双赢。”湖南某中介公司的老总如是说。
购买招标文件未投标也有质疑权
案例:
在某个信息系统项目的采购活动中,某公司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未参加投标。中标结果公示后,该公司却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中标产品没有销售许可证,且中标公司存在围标嫌疑。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出质疑。此次采购项目,该公司虽然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未参加投标,中标结果与其无利害关系,因此无权提出质疑。
由于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这家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收到投诉函后传真给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随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复评认为,该项目有效投标不足3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予废标。
即使未参加投标,只要有招标文件,就有质疑、投诉的“通行证”?
有人认为对过程和结果无权质疑
北京某中介公司的负责人认为,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未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可以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质疑,行使公民的监督权,但不能对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提出质疑。例如,招标项目评标前,评标专家的名单泄露了,有投标人在饭店与专家接触,正好被路人看到了,路人就有权进行举报,这是完全合法的,不管这个路人是否购买了招标文件。但如果是在评标过程中,专家把满足条件的供应商投标判作无效标,被路人看到了,那这个路人是无权为相关供应商鸣不平的,即便这个路人“购买了招标文件,只是没参与投标而已”。
南方某采购代理机构的一位从业人员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透露,“我们有一个项目就是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没有参与投标,以人民来信的方式投诉到了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受理的依据是《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之规定。这位从业人员不满地表示,购买招标文件并参与投标之后才能称之为“投标人”,未参与投标,即放弃了参与招标投标项目的权利,不能对中标结果提质疑,更不要说直接去监管部门提起投诉了。
采访中,部分从业人员认为,“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未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有权对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质疑和投诉,但无权对评标过程及评标结果进行质疑和投诉。
专家认为购买就是一种参与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认为,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投诉人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无论是否参与投标都可以成为合法的投诉人。“采购过程是个很长的时间段,从发布采购信息开始就算是采购过程了,购买了招标文件已经进入了采购过程。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未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提出质疑或是投诉,相关部门都应当受理,不受理如何去确定供应商的权益是否受到了损害呢?当然,处理的结果可以驳回。”沈德能说,“在《政府采购法》中,甚至没有限制投诉人必须是投标人。从理论上说只要符合采购项目条件的都是供应商,不管是否购买了招标文件。但实际工作中很难实现,所以,基本上都要求投诉人必须是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业界专家表示,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没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是有权进行质疑和投诉的,因为即便是自己没参加投标,其权益一样可能受到损害。就拿上述采购活动来说,如果投诉事项成立,项目被废标,一般都会重新招标。如果项目重新招标,对自己来说,又是一次机会。因此,供应商在得知中标结果后有权依法提出质疑与投诉。
《政府采购协议》救济制度可参考
“对‘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未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是否可以质疑投诉’的问题,还可以参考一下WTO《政府采购协议》。”沈德能如是说。
据了解,根据WTO《政府采购协议》、欧共体《公共采购法》、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等国际性法律文件,只要与政府采购有利害关系或曾经有利害关系的投标商和潜在供应商,如因采购人的违法行为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均有资格提出救济的要求。据介绍,《政府采购协议》第二十条规定,在采购过程中,对与其有或曾经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对可能存在的违反本协议的情况均可以行使救济权;根据《示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任何声称由于采购实体违反本法对其规定的责任而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失或伤害的供应商,均可依法要求进行审查。
工程项目不是参与者也有权质疑
据湖南某中介公司的老总介绍,如果是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即便是没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企业也是有质疑的权利的。因为现行工程招标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都没有对质疑主体进行限制。“因此,个人认为,无论是谁,哪怕与这个项目一点关系都没有,也可以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进行质疑。”该老总如是说。
这位老总还进一步指出,如果是投诉,那么,投诉主体可以是投标人,也可以是其利害关系人。如果投诉人不属于投标人,那也得界定其属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即投诉人是不是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如果是其他利害关系人,就可以提出投诉。如果不是,则不能提出投诉,因为主体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其只能选择质疑或举报的方式关注这个项目。
因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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