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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哪些内容应细化

作者:擎 天 发布于:2010-09-13 09:5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操作小实务之“标前准备”系列谈(七)

  在政府采购代理过程中,不少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的编制都过于“粗线条”,给之后的评标工作留下了不小的隐患。如有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就只规定了评审因素,未明确评标标准。

  比如,某市采购代理机构在一个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一栏就只做了这样的规定:本次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占32分、企业能力占22分、适应农村性能占19分、售后服务占21分、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占6分。虽然制定了相关规定,但没有具体的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评标委员会该如何评审?

  在“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一栏应该有具体的评审因素和评标标准,如关于“企业能力”的评审,可以对评审因素作这样的细化:产品生产规模、企业管理水平、企业研发能力、物流能力、企业资信、企业社会责任、认证情况等;在评标标准上,应明确“每项评审因素在何种情况下得多少分”。如企业管理水平方面的评审标准可以定为“获得省级以上质量管理奖,得1分;投标方案说明阐述企业管理水平的评价,优的得1分,一般的得0.5分”。同时,还应明确分数汇总和计算过程中遇到小数点时如何处理,如在“评标方法”中规定,“本次评标采用性价比法,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为……计算过程中,算术平均值保留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当然,招标文件的细化,不仅仅只是考虑对“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的细化,对供应商如何参与投标也应有细化的要求。如允许联合体投标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就可以提出这样的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显要位置明确以联合体的哪一方的条件作为“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的评标依据。在这样的条件下,投标人有了相应的响应后,在有限的评标时间里,评标委员会就不用对“联合体中的每一方在‘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方面’响应情况进行一一评价了,这对提高采购效率显然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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