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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要求应统一形式

作者:擎 天 发布于:2010-09-14 15:0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标前准备”系列谈(八)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据了解,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经常会出现“投标人虽然能满足某项目招标提出的所有要求,但却因在投标文件中未作实质性响应”而被判无效投标的情况。究其原因,是投标人没注意到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那么,如何才能引起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重视?

  据调查,当前,多数采购代理机构都会在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实质性要求和条款”进行强调,只是在强调的方式上有区别罢了,如有的采购代理机构是通过对“实质性要求和条款”加下划线或者变换字体的形式来进行强调,以引起投标人对相应内容予以重视的;有的采购代理机构则是通过在实质性要求和条款前加特殊符号的方式来引起投标人的重视。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强调对供应商的实质性要求和条款时,因为没有统一的形式而削弱了相应诉求的重要性。如有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多数项目的招标中,对实质性要求和条款进行强调时,是在相应条款前加“★”,并规定“加‘★’的条款为投标人的必备案款,缺少一项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但有时却突然通过变成楷体的形式来予以提示。这就造成经常参加该代理机构招标的部分投标人在投标时,没有找到加“★”的条款,就误以为没有实质性要求和条款,而“未在投标文件中作出相应响应”,造成投标无效。

  有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甚至出现过这样的“无厘头”行为:在自己认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款前加了“※”来进行强调,但却忘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加‘※’的条款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款”,最终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判断未作相应响应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因此,笔者呼吁,在制作招标文件范本时,最好统一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出现形式;在没有统一的招标文件范本之前,同一采购代理机构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最好以统一的形式予以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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