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考察须慎行
“标前准备”系列谈(十)
在勘察、物业管理等服务项目的招标中,为了让潜在投标人对项目实施有更直观的认识,能更有针对性地投标,不少采购代理机构都会组织供应商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考察。这原本是为提高采购质量而采取的措施,不过,由于有的采购代理机构操作不当,也给政府采购的成功实施埋下了隐患。今年3月,某市采购代理机构在一个信息系统改建项目的招标中,就因现场考察组织不当而引发了投诉。
据悉,在该项目的采购中,招标文件发出后第十天,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地两家信息平台服务商的要求,组织了“采购单位的系统管理人员、采购人代表和两家供应商的技术人员参加”的现场考察活动……对此,开标之前并未有供应商提出异议,但在中标结果公布后,未参与考察的一家投标人却提出质疑:“这次招标为何只组织包括中标供应商在内的两家供应商考察?这对我们未参与考察的供应商不公平。”后来这家供应商还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最终也认定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做法影响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
因此,笔者认为,组织潜在供应商对项目实施现场进行考察一定要慎重。据了解,有些地方在具体操作中,还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从业人员虽然知道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但有时自己熟悉的某个供应商说,“想到现场看看,麻烦引个路”,自己就放弃了原则。
笔者建议,如果需要组织现场考察,采购代理机构最好能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这一项,并约定考察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以便有意愿参与考察的供应商都有机会参与;如果没有事先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最好不要组织供应商到项目现场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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