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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前准备”系列谈(十一):修改的内容也要一起备案

作者:擎 天 发布于:2010-09-25 10:3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许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出现过“招标文件发出后才发现其中还有需要修改、补充和完善的内容”的情况。对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处理不当,一样可能引发质疑投诉。不过,之前的质疑投诉大多是因为“未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进行,或未以合法的方式告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而引发的。因此,这两点目前已经引起了许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的重视。事实上,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和完善需要注意的细节还不止这两个。如果忘了将修改、补充和完善的内容进行备案,一样可能会让采购活动的质量大打折扣。
 
  今年6月,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一个图书项目采购中,就因为这个问题遭到了处分。据了解,在该项目的采购中,招标文件发出后,外地的一家图书公司提出,招标文件的规定存在排斥外地供应商参与投标的嫌疑。代理机构找专家论证后,发现的确存在这样的问题,于是修改了相应条款。采购活动结束后,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这家外地图书公司中标,本地的一家图书公司便提出质疑--本公司的报价和中标人的标价不相上下,代理机构为何还要舍近求远,放弃本地的企业不扶持,选择外地企业?
 
  对此,代理机构的解释是,质疑人的投标报价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虽然不相上下,但中标人的图书配送方案更优,所以评标委员会最终推荐了外地的这家图书公司。由于不满代理机构的答复,质疑人又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在受理投诉后认为,这次采购的评审不存在任何问题。但在受理投诉的调查过程中,财政部门却发现,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过修改,但修改的内容却未进行备案,因此就这个问题对代理机构进行了口头警告。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未将应当备案的招标文件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既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就应该与招标文件一起进行备案。因此,代理机构在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时,一定不要忘了将修改、补充和完善的内容与招标文件一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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