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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应明示处罚规定

作者:见习记者 杨 孟 发布于:2010-09-28 09:0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由符合资格且有能力完成采购人交付任务的供应商中标,是政府采购的终极目标之一。而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些皮包公司混杂其中,扰乱了政府采购活动的秩序。这些皮包公司没有固定资产、没有固定经营地点及定额人员,没有公司实体,只有一个公司的“名头”。如果这样的公司中标,无论是对采购人还是对采购代理机构,都是非常不利的。为此,本报特以“如何防止皮包公司中标”为题,对招标各个环节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欢迎读者参与到讨论中来。来稿发送至:yangmengbeijing@163.com

  皮包公司为了谋取利益,达到中标、成交的目的,往往会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提供一些虚假材料, 比如虚假资信证明、虚假企业资格文件、虚假投标货物资格文件等。应如何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法律依据是保障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有明确的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六)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显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是有明确的处罚规定的。这些处罚规定,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会对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起到约束作用,对企图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皮包公司起到震慑作用,也会为处罚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有利依据。

  标前明示有必要

  皮包公司之所以敢铤而走险,主要是因为其认为有利可图。但根据法律规定,供应商如果提供了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将会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罚款。如果是预算金额几千万元的项目,罚款金额将会达到数十万元。面对这样大额的罚款,皮包公司在参与招标投标之前,显然是要慎重考虑的。对于这样的法律规定,《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认为,最好在招标文件中明示,这不仅是对潜在供应商作出提醒,更会对皮包公司起到警示作用。在权衡利弊之间,皮包公司当然不会轻率作决定。所以在标前就为其敲响警钟,是十分必要的。

  编制文件须巧妙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翻阅了大量的招标文件之后发现,对于明示处罚规定这一细节,往往会被很多采购代理机构忽视。有的采购代理机构甚至表示:处罚是监管部门的事情,与采购代理机构没什么关系,招标文件中不体现处罚的规定也没什么,供应商违规违法,直接处罚就是了。对于此种看法,笔者认为,是不可取的。事前明示,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以及避免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是非常有意义的。

  值得庆幸的是,很多采购中心已经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处罚规定编制在了招标文件之中。而具体出现在招标文件的哪一部分里,各采购中心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和安排。某些采购中心在拟定招标文件中,把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纳入了“投标人须知”部分中, 对违规违法的供应商的处罚规定,做到了事先声明。某采购中心为了严格规范供应商的采购行为,还把采购监管部门拟定的对于如何处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的细则规定编入了“投标人须知”部分。这些做法对避免皮包公司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中来都是十分可取的。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查阅了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的招标文件之后,发现该采购中心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放入了“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部分中的“投标函”里。这一做法十分巧妙。投标函是投标文件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上面会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把法律规定融入投标函的固定格式当中,让其也成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这是非常必要和值得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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