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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中心两种内设机构模式各有千秋

作者:王 巍 发布于:2010-10-08 11:1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集采机构如何设置内部机构才科学(一)

  编者按 随着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今年百亿元药品招标采购工作渐近尾声,其内设机构--药品采购处的知名度在政府采购业界越来越高,其职责是全力做好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它的名声之所以响亮,是因为其他集中采购机构几乎没有单独设置类似处室。

  不过,其他集中采购机构也设置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内部机构,如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的国际招标部、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质量验收和资金结算部、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实物调拨管理部等。

  那么,目前我国各地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机构设置有哪几种模式?哪种模式的生命力更旺盛,更符合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发展特点?各地设立特色内部机构的初衷是什么?特色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特采写“集采机构内部机构设置选题”共3篇,一一揭开上述问题的谜底。

  “目前,我国各地的集中采购机构内部机构设置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采购流程为机构设置依据,另一种则是按项目类别设置机构。这两种模式的最显着区别在于采购项目招标评审阶段是否被分离。”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处长高志刚说。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我国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中展开调查,进一步证实了高志刚的说法。各省份集中采购机构在采用以上任意一种机构设置方法的同时,还会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一些特色部门,如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的药品采购处、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的国际招标部、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质量验收和资金结算部等。

  那么,这两种内部机构设置模式究竟怎样运作?各自拥有哪些特点?

  以流程设置机构规范性高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为以采购流程设置内部机构的典型代表,共设置了8个内设机构。其中,项目部类似于一个综合负责采购事宜的部门,分管与采购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协助采购人提出具体采购需求等招标前事宜和采购文件归档等招标后事宜。招标评审阶段的组织工作由采购部来承担,人事部负责抽取评审专家以及协调采购监管部门派驻现场监督人员等事宜,信息部提供采购信息化手段的技术支持,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事宜就交给了协议采购部。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调查发现,像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一样在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将负责采购的各部门相互分离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不在少数,如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等。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任京萍表示,此种机构设置方法确实起到了一种相互制约的内控作用。比如,项目部的工作人员与采购人接触得更多一些,他们在与采购人的沟通、协商中做完了招标之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就无法再介入开标评审环节,而负责此阶段工作的采购部工作人员则要首先查验前期确定好的采购需求是否具有排他性等不公平因素,之后启动开评标程序,为采购人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招标之后,项目部再行接手,完成招标之后的各项事宜,即标前、标中、标后环节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如此一来,就不会出现某个项目从头到尾“一人做主”的状况,公平、公正更容易实现,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形成保护。

  以项目类别设置机构专业性强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是以项目类别设置内部机构的典型代表。它拥有综合管理部、采购一部、采购二部、工程采购部、信息技术部和办公室。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一部主要负责电梯、空调、车辆、锅炉、服装等货物类采购,采购二部负责计算机、服务器、存储设备、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等IT类采购,工程采购项目全部交给工程采购部,信息技术部提供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办公室进行投标保证金的管理,综合管理部受理业务咨询、处理供应商质疑。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也作了类似的机构设置--由各业务处分别受理不同项目。高志刚表示,以项目类别设置内部机构,其最显着的优势就是采购专业性强。某个工作人员长时间操作同一类项目,能够系统地了解该类项目的技术特点、市场价格水平,深入地钻研有关此类项目的法律规范,以最专业的业务技能将项目操作得最符合政府采购需求。

  他同时表示,按项目类别设置机构的集中采购机构虽然没有将项目招标评审从采购环节中分离开来,但这并不代表没有内控机制。一般情况下,此类集中采购机构都会单设一个采购监督部门审核采购全流程的操作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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