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品目适合纳入协议供货范围?
■ “协议供货究竟该怎样发展”专题(一)
编者按 协议供货这种采购形式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被明确后,在各地政府采购活动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推广。在6年的发展过程中,业界对其褒贬不一。
有人说,协议供货将零星的采购集中起来一次招标多次使用,可以产生规模效应,降低采购价格;但反对者说,协议供货的采购周期过长,生产力日益提高导致的价格变化没有在交易中得到及时体现,导致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况经常发生。有人说,一次招标多次使用提高了采购的效率;但反对者表示,实际执行过程中,协议供货和分散采购没什么区别,协议供货招标只是确定了采购人的选择范围,之后的需求环节还需要采购人在众多入围供应商中分析比较,进一步确定最终的供货商,这个环节要做到公平、公正,同样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有人说,协议供货规范了采购人的零星采购;但反对者表示,协议供货将集中采购变成分散采购,因为很多协议供货的招标绝大多数参与者都能入围,采购人又回到了政府采购制度实行之前想买哪家就买哪家的状态……
基于上述言论,在政府采购业界出现了各种声音,有倡导协议供货范围进一步拓展的,有践行缩短协议供货周期的,有主张加强对协议供货监管的,有建议取消协议供货这种政府采购实现形式的……协议供货究竟该何去何从?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颁布施行6周年后,本报特就协议供货这种实现形式进行集中探讨,希望能推动协议供货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如果您有不同见解,欢迎来稿讨论,来稿发送至:wanyutao520@sohu.com。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但却没有限定协议供货的范围。因此,一些地方在实行协议供货后,范围越做越大。究竟哪些货物或服务项目适合采用协议供货这种实现形式呢?
协议供货范围越来越广
在采购实践中,各地协议供货的范围是不一样的。据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史生德介绍,青海省2010年度IT协议供货共分为22个品目,与2009年度协议供货的品目数相同,具体采购产品种类略有增加。此次协议供货的招标产品品目包含计算机、打印机、打印耗材等。
“我们也对22类办公自动化用品实行了协议供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杜强如是说。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介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第五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用车的通知》的规定,凡一次采购单个品牌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公务用车的,实行协议供货制度。
据了解,有些地方的协议供货范围还不只是办公用品、车辆等常规项目的采购。据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曹银发介绍,江西省今年开始对太阳能光伏产品实行协议供货。据悉,贵州省级单位印刷项目也实行了协议供货,印刷金额10万元以下的项目都将进入协议供货范围,该项目涉及报刊类、书籍类、报表类、文件及会议资料类、信封类、公文函头类、简报类、画册类、登记表类、证件类、票据类、地图类等印刷品目;广西南宁市的协议供货还包括工程方面的内容,如对政府投资工程上限控制价编制服务、50万元以下施工监理服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代理、工程预算及结算审核代理等进行协议供货;广东珠海市从今年开始,对全市普通中学教辅用书实行协议采购。
出台办法圈定范围
“协议供货先在办公自动化的终端设备、办公设施家具、低值易耗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范围内实施,以后逐步扩大范围。”这是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今年6月发布的《关于在政府采购中扩大定点范围和推行协议供货方式的通知》中的要求。此前,一些省级财政部门也出台过专门的制度或办法,确定协议供货的范围。如《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中规定,协议供货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速印机、照相机、摄像机、空调、电视机等通用类产品;《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协议供货具体包括: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移动储存、网络设备、通用软件、办公消耗用品、电器设备、办公家具等。
部分地方也在协议供货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协议供货的范围,如江苏省《镇江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中将协议供货的产品暂定为:数码照相机(含镜头)、数码摄像机、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PC服务器、显示器、打印机、投影仪、视频展台、交换机、路由器、扫描仪、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复印机、速印机、软件及空调器(不包括中央空调及除湿设备)、公务用车、轮胎、医疗设备等。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实施办法》协议供货的范围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速印机、照相机、摄像机、空调、电视机、汽车以及办公家具、煤炭等采购项目。湖北省《襄樊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行协议供货采购的范围是批量采购额在5万元以下的一般通用货物和两台以下的车辆。
6个条件成为普遍要求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翻阅各地关于协议供货的相关管理办法中发现,有关部门在规定哪些品目适合采用协议供货这种政府采购实现形式时,普遍规定应同时满足这样几个条件:一是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二是品牌较多、三是市场货源充足、四是单次采购量小、五是采购频率高、六是通用类货物。还有一些地方将“价格相对稳定”也列入了协议供货采购范围的要素之内,如《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对于哪些品目可以实行协议供货的问题,江苏省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施克俭认为,首先要弄清什么是协议?“协议就是合同、合约、协商的意见!那么,什么货物能提前协商?那就是标配的货物,且必须是采购的批次多、品种杂的货物。有些地方把物业、小额工程纳入协议供货范围不是太妥当。”施克俭如是说。
北京市的一位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认为,不仅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可以采用协议供货,适合协议供货形式的服务类采购项目也可以纳入协议供货范围。
协议供货是种过渡形式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顾岳良认为,协议供货不是一种采购方式,不值得提倡,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采购时间长、采购环节多、采购程序繁多的问题,但协议供货给了供应商二次“公关”的机会。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这种采购实现形式将被淘汰。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尹存月也表示,协议供货只是一种过渡性的采购实现形式。“协议供货本身并不值得推广,协议供货的实质不是集中采购,因为采购量无法预先估计,价格的优惠也不太明显,不能体现集中采购的优势。”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范红晖如是说。
“尽管协议供货只是一种过渡性的政府采购实现形式,但不管其存在的时间有多短,相关部门都应该力求做到使其健康运转。在确定协议供货的范围时,不仅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市场的调查研究,综合考虑采购人的数量、采购金额大小、采购频次、采购标的价格的浮动等因素,而且还应该严格区分协议供货采购与公开招标采购的标准,坚决杜绝采购单位分解采购、化整为零现象的发生。”一位业界专家发表了这样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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